员工签字盖章确认欠款后企业必须承担付款责任-汉川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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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984民初188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工程期间,于2023年8月29日至2024年10月25日,由其材料员毛某东在原告汉川市某五金机电经营部处采购电线电缆、电焊机等五金机电材料。毛某东在每次销售单上签字确认,被告公司也按期支付部分货款,并由原告开具发票(发票名称为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5日,双方结算后,毛某东在销售单上出具欠条,写明“本人毛某东欠汉川市某五金机电经营部丁某货款2023年5月至2024年8月总欠196739元”,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之后,被告仅支付5000元,剩余191739元一直未付。
法院判决: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在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9173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日2025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核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的一个“隐形炸弹”:员工代表公司签字盖章后,企业不能以“员工还帮其他公司干活”为由赖账!
为啥这么说?
被告公司辩称:“毛某东同时是另一家某丙公司的材料员,欠的货款应该两家公司一起还。”但法院直接驳回了——因为毛某东签字时用的是被告公司的名义(销售单和发票都写被告全称),还盖了被告公章。这就相当于员工“穿着被告公司的工装”谈生意,法院自然认定债务属于被告公司,和别人无关。
对企业来说,这3点风险必须盯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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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不能乱盖,签字要认准人
案例中,毛某东一张欠条盖了公章,企业就“跑不了”。现实中,很多小企业图省事,让采购员随便签单、盖章,甚至混用不同公司的印章。结果呢?一旦出事,企业得全盘买单。建议:- 严格限定公章使用范围,比如采购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负责人审批后才能盖章;
- 员工签字前,务必核对身份(留存授权书),避免“身兼数职”的员工把不同公司的业务搅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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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给谁,债务就归谁
原告给被告开发票时,名称写得清清楚楚是“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这成了法院认定债务归属的关键证据。如果企业让员工混开发票(比如一笔货款开给A公司、一笔开给B公司),后期想推卸责任根本不可能。建议:- 财务收到采购单时,必须核对“钱给谁付、票开给谁”,确保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 定期检查供应商台账,发现混同情况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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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信“口头承诺”,留好书面证据
本案买卖合同是口头达成的,但因为有销售单签字+欠条盖章+发票佐证,法院照样支持了原告。很多企业觉得“熟人交易不用签合同”,结果欠款时拿不出证据。建议:- 再小的采购也要签简易合同或订单,写清产品、数量、付款时间;
- 每月和供应商对账,双方签字确认(电子对账也可),避免年底“算总账”时扯皮。
一句话总结: 员工是企业的“代言人”,他签字盖章那一刻,企业就得兜底。管好公章、分清业务、留足证据——这些小事花10分钟,能省下99%的官司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