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消防设施失灵致火灾救援延误需担责 - 汉川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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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625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原告黄某、黄某、黄某、陈某系黄某渠的亲属。黄某渠生前居住于汉川市某山街道某山华府小区9栋2单元1602号,系该房屋所有权人。武汉某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系某山华府小区的物业公司,其系武汉某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2024年8月17日18时52分许,起火部位为汉川市某山街道办事处某山华府小区9栋2单元1602室内主卧室,起火点为1602室内主卧室距南侧外墙1.44米与距西侧外墙1.42米交叉处(床的南侧边缘处),起火原因排除雷击、排除电器线路故障、排除因燃放烟花爆竹引燃可燃物,不排除现场遗留烟头等火种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2024年8月29日,汉川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烧毁住宅主卧室内床、衣柜、电视等家具,过火面积约28平方米,受灾1户,黄某渠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9783元。
另查明,2024年8月21日,汉川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山华府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向武汉某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记载,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具体问题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正常启用,责令于2024年11月21日前改正。
法院判决:武汉某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5326.5元(占总损失的10%),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消防设施不是摆设,企业必须真维护真管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简单却重要的道理:消防设施不是装点门面的"花瓶",而是关键时刻能救命的"守护神"。即使火灾是从业主家里烧起来的,如果物业公司的消防系统"罢工"了,导致火情没被及时发现、救援被延误,物业公司也得为后果"买单"。
本案中,火灾起因可能是业主自己留下的烟头(法院认定"不排除现场遗留烟头等火种"),这本该是业主自己的责任。但问题在于,物业公司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瘫痪"了——消防部门早在火灾发生前4天就检查发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正常启用",并责令物业限期整改。可物业公司没当回事,结果火灾发生时没人及时发现,等发现时火势已经失控,最终导致人员死亡。
法院为什么判物业公司要赔钱?关键在于两点:
- 法律规定很明确:根据《消防法》,物业公司必须对小区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这些设施包括烟感报警器、消防栓、灭火器等,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须管好"。
- 失职造成后果:虽然火灾不是物业直接引起的,但因为报警系统失灵,延误了发现火情的黄金时间,客观上扩大了损失。法院认为,如果报警系统正常工作,很可能能早点发现火情,给救援争取时间。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敲响了三记警钟:
第一,别把整改通知当"废纸"
本案中,消防部门8月21日就发了整改通知,要求11月21日前修好报警系统,可8月17日火灾就发生了。很多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不以为然,想着"以后再说"。但风险往往就藏在"拖延"里——整改期限还没到,事故可能已经发生了。建议: 收到任何安全整改通知,立即行动,别等"出事才后悔"。
第二,消防设施要"真维护",不能"走过场"
有的企业每月都填"消防设备检查表",但只是走形式,没人真正检查设备是否能用。本案中,物业可能也做了检查记录,但实际系统早已失灵。建议: 检查必须实打实——测试烟感器是否报警、消防栓是否有水、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检查记录要真实可查,别让"签字"变成"免责护身符"。
第三,分公司出事,总公司"兜底"
本案中,出事的是武汉某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但因为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最终由总公司赔钱。很多企业以为成立分公司就能"隔离风险",其实大错特错——总公司永远要为分公司的行为负责。建议: 对分公司的管理必须和总公司一样严格,定期巡查、统一标准,别让"甩锅给分公司"成为管理漏洞。
最后提醒: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一次火灾可能源于一个烟头,但企业能否免责,取决于日常是否把消防责任落到实处。别等到法院判你赔钱才明白——消防设施的"滴滴"报警声,远比法院判决书的"啪"声悦耳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