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调整合同条款需双方明确确认,单方通知难以作为有效依据-大冶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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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320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7月23日,余某与大冶市某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湖北省大冶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1. 甲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经营期限自2019年7月23日至2025年1月5日,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2.营运车辆牌照号为鄂BT,合同有效期为66个月,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3.乙方应按月向甲方缴纳承租费,每月4150元,乙方应在每月月底之前一次性足额缴清下月承租费给甲方;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20年6月3日,大冶市某乙有限公司、大冶市某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冶市某车出租车有限公司发布《通知》,主要内容:2020年春节爆发的"新冠"疫情对我市出租车的正常运营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某甲公司研究决定:就疫情期间、后期营运的优惠扶持政策及承租金缴费事项通知如下:一、2020年2月和3月份疫情期间的承租金全免,4月份开始正常缴费,4、5月份承租金于6月15日之前缴齐;二、车辆行驶年限满7年的,第8年的承租金定为1800元/月;三、6月15日之前未缴齐承租金的,根据合同条款视为不再履行合同,按合同违约处理,同时承担违约带来的一切责任;四、不履行合同的承租者不享受公司提出的以上优惠扶持政策等内容。2020年6月15日,大冶市某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向余某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余某车牌号鄂BT车辆2020年5月、6月的承租金8300元。
2023年11月2日,大冶市某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在微信群向各承租者发布落款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的《通知》,主要内容:1.因疫情已结束和保险费大幅度上涨等原因不再执行承租金1800元/月,现车辆第8年承租金按3200元/月收取,车船税和车辆年审费继续由公司承担;2.承租者认为第8年承租金3200元/月有困难的,可以在开始履行最后一年合同之前的30天向公司提交终止合同的申请(拖欠公司租金、违章未消除和交通事故未了结者除外),公司不按违约处理,并约定时间退还车辆和安全服务保证金;3.因大部分车辆车况较差、营运里程较长等原因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公司决定第8年营运的车辆提前至2024年4月1日报废(承租金算至2024年3月31日和交通事故要了结),届时将车辆开到指定的报废库,并约定时间退还安全服务保证金;4.对未提交终止合同申请或提交申请后逾期未退还出租车的,公司视为承租者同意继续履行经营合同的决定,后期不论任何原因再提出终止合同的,公司将按违约处理,并扣除相关费用等内容。2024年1月5日,余某与大冶市某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解除承租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甲乙双方原于2019年7月23日签订的《湖北省大冶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现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解除该出租车承租合同(鄂BT****号出租车)达成以下条款:一、乙方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中止经营合同;二、乙方将出租车相关证件移交给甲方,如有丢失或损坏,将由乙方自行负责经济责任;三、乙方确保车辆无违章记录和交通事故已了解方可移交,否则乙方承担经济和附带责任;四、甲方在乙方移交手续齐全,车辆无任何问题后,约定时间退还安全服务保证金叁万元整;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以前签订的《湖北省大冶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当日,余某与大冶市某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湖北省大冶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1.甲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经营期限自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3月31日,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2.营运车辆牌照号为鄂BT****,合同有效期为3个月,自2024年1月5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3.乙方应按月向甲方缴纳承租费,每月4150元,乙方应在每月15-30日之前一次性足额缴清当月承租费给甲方;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4年3月18日,大冶市某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向各承租者发布《通知》,主要内容:2023年11月1日公司下发关于公车公营内出租车第8年承租金相关事宜的通知,现正在营运的承租者与公司签订了相关续租协议,双方商定于2024年3月31日提前解除合同,出租车提前至4月1日报废,现有承租者提出建议延续合同的想法,经公司研究决定如下:某乙公司新一轮新出租车上市,车型为吉利曹操60换电版,合同的安全服务保证金为3万元,承租金拟定为4150元/月;2.承租者如不再延续原合同的,4月1日将所承租的出租车开到公司院内拆除GPS等设备、上交车辆证件,并将车辆送到指定报废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后合同终止,约定时间退还安全服务保证金;3.承租者愿意继续延续原合同的速到公司办理续签手续;4.对未提出延续合同申请的承租者,公司将在4月1日办理车辆报废和退保手续,从4月2日起不得上路营运,如有违反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者自行承担。
2024年4月1日,余某向大冶市某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继续履行经营合同的决定》,主要内容: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下发了关于延续合同的通知我已知悉,经本人慎重考虑,同意继续履行经营合同至2025年1月5日,承租金3200元/月按时交纳给公司,中途因我个人或公司原因提前报废更新出租车双方均不按违约处理。大冶市某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9日、5月9日、6月7日、7月8日向余某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余某车牌号鄂BT****车辆2024年1月、2月、3月、4月承租金各3200元,合计12800元。
2024年7月31日,余某与大冶市某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解除承租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甲乙双方原于2024年1月5日签订的《湖北省大冶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现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解除该出租车承租合同(鄂BT****号出租车)达成以下条款:一、乙方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终止经营合同;二、乙方将出租车相关证件移交给甲方,如有丢失或损坏,将由乙方自行负责经济责任;三、乙方确保车辆无违章记录和交通事故已了解方可移交,否则乙方承担经济和附带责任;四、甲方在乙方移交手续齐全,车辆无任何问题后,约定时间退还安全服务保证金叁万元;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以前签订的《湖北省大冶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另查明,案涉鄂BT与鄂BT车辆系同款同批次车辆,鄂BT****车辆原承租者系案外人曹某。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余某与某车出租公司2019年签订的原合同已解除,新签订的合同是针对新车辆的独立合同,余某未能证明双方就新车辆适用原车辆第8年优惠租金达成一致,因此其要求按1800元/月计算租金并退还多付的56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出租车公司调整租金标准后,司机认为自己应该享受优惠价格,但法院没支持他。为什么呢?关键在于企业调整合同条款时,不能只靠单方面发个通知就完事,必须和对方明确确认。
想象一下:你在餐厅吃饭,服务员说"今天特价菜30元",你点了菜,结账时却要收50元。你说"你刚才说30元",服务员说"我后来在微信群里通知涨价了"。这种情况下,你能按30元付钱吗?大概率不行!因为你没看到那个通知,也没确认过。企业调整价格、期限等合同条款时,也是同样的道理。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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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通知"不等于"合同变更"
很多企业以为在微信群、公告栏发个通知,合同就自动变更了。但法院不这么看!就像本案中,公司2023年11月在微信群发通知说"第8年租金涨到3200元",但真正起作用的是2024年4月余某亲自写的《继续履行经营合同的决定》,里面明确写了"承租金3200元/月按时交纳"。企业要调整条款,必须让对方书面确认,比如签补充协议、发确认函,或者像本案中让对方写个决定书。 -
换"标的物"等于重签合同
本案中原合同是租A车,后解除合同改租B车。虽然两车一模一样,但法律上这是两个独立合同。A车的第8年优惠政策不自动适用于B车。企业如果更换合作标的(如换车、换设备、换服务内容),原有优惠条件很可能不再适用,必须重新明确约定,否则容易引发纠纷。 -
"模糊表述"是风险源头
公司通知里说"现车辆第8年承租金按3200元/月收取",但没说清楚"现车辆"具体指哪些车、从何时起算。这种模糊表述让司机误以为自己的新车也能享受原车的优惠。企业发通知时要用"谁+什么时间+具体条件"的明确句式,例如:"自2024年1月1日起,新承租的车辆第8年租金统一为3200元/月,原合同车辆不受影响"。 -
证据要形成完整链条
本案公司赢在证据链完整:解除原合同的协议→新合同→涨价通知→对方书面确认决定→实际支付记录。企业调整合同时,务必保留"通知-确认-履行"全流程证据:- 书面通知(避免仅用微信群)
- 对方签收回执或书面确认
- 按新标准履行的记录(如新收据注明"按3200元/月支付")
- 解除原合同时明确新旧合同关系(如注明"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下次要调整合同时,试试"三步确认法":
① 提前沟通:别等执行了才通知,先和对方说清楚"我们要改这个条款,你看行不行";
② 书面留痕:哪怕对方口头同意,也要补个签字确认单,写上"本人同意自X月X日起按新标准执行";
③ 新旧划清:如果是更换合作内容,明确写"原合同终止,新合同独立生效,不继承原优惠条件"。
记住:法律只保护"看得见的约定",不保护"我以为对方知道了"。把口头说的变成纸面写的,把模糊的变成具体的,企业才能真正规避这类纠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