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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处分等级不明确,企业解雇员工被判违法-大冶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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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鄂0281民初443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刘某于2018年8月入职湖北某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仓储部从事叉车司机工作,双方于2018年8月20日订立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20日至2026年8月19日。工资形式为底薪制工资。底薪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绩效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绩效确定。湖北某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刘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23年6月26日,公司发现刘某上班时间玩手机。2023年6月28日,公司依据其《员工手册》第8.14.10.16条"工作时间串岗或从事影响正常工作以外活动者,如睡觉、饮酒、看视频、玩手机、看无关书刊等给予记小过、少发绩效200元/次"之规定,对刘某作出了记小过1次、少发绩效200.00元的处理。2023年12月4日,公司发现刘某上班时间在禁烟区吸烟且玩手机。2023年12月7日,公司以刘某在禁烟区吸烟为由,依据其《员工手册》第8.14.10.24条"在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给予记大过1次、少发绩效200元/次"之规定,对刘某作出了记大过1次、少发绩效200.00元的处理。2023年12月8日,公司以刘某上班时间玩手机为由对其作出了记小过1次、少发绩效200.00元的处理;2023年12月11日,公司作出《关于给予刘某开除的公告》,依据其《员工手册》第8.14.10.41条"12个月内累计被严重警告3次以上者属于严重违纪,视情节少发绩效300-2000元/次"之规定,对刘某作出了开除处理。当日,刘某离开公司,离职前月平均工资4140元。

法院判决:确认湖北某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23年12月11日解除;公司应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应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5540元;驳回刘某要求补发年终奖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一个很多企业都容易忽视的问题:规章制度中的"处分等级"不清晰,最终导致企业违法解雇员工,白白赔了4万多块钱。

核心问题在哪?

湖北某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12个月内累计被严重警告3次以上"属于严重违纪,可以开除。但刘某实际受到的是两次"记小过"和一次"记大过"处理。公司认为"记小过"、"记大过"就等同于"严重警告",所以累计达到了3次,可以开除。但法院不这么认为!法院指出,公司没有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说明"记小过"、"记大过"与"严重警告"之间的关系,也没有说明这些处分等级是递进关系。简单来说,公司自己定的规则,却自己没把规则说清楚,最后不能怪员工"不守规矩"。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规章制度要"傻瓜式"清晰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制定了《员工手册》就万事大吉,但关键是要让规则"看得懂、用得上"。就像交通规则,不能说"开快车要处罚",却不说明时速多少算"快车"。企业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

    • 不同处分的名称和含义(比如警告、严重警告、记小过、记大过、开除)
    • 各种处分之间的逻辑关系(比如"2次警告=1次严重警告")
    • 具体什么行为对应什么处分(不能模糊地说"其他违纪行为")
  2. 避免"自我解释"陷阱
    案例中公司犯的典型错误是:在需要解雇员工时,临时把"记小过"解释为"严重警告"。但规章制度是提前定好的"游戏规则",不能在比赛进行中临时改规则。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自己制定的规则执行,不能自行扩大解释。

  3. 年终奖不是"必选项",但要说清楚
    刘某要求补发年终奖的请求被驳回,因为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年终奖,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发放。这提醒企业:如果想保留年终奖的自主决定权,就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写"年终奖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确定,非固定薪酬部分"。

  4. 程序合法是基础,但不是全部
    这个案例中,公司已经走完了《员工手册》的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程序上是合法的。但为什么还是输了官司?因为内容本身有问题!程序合法只是第一步,内容清晰明确才是关键。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记住: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是为了"找员工麻烦",而是为了让管理有章可循。规则越清晰,企业越安全,员工也越清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这次湖北某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了4万多,看似是小钱,但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公司管理的公信力。花点时间把规则写清楚,远比事后打官司划算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