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未实际用款仍需承担还款责任-枣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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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683民初158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7月24日,被告王某毅作为申请人向原告湖北枣阳某行有限公司提交一份《个人借款申请表》,向某行公司申请贷款。同年7月31日被告王某毅作为借款人、廖某龙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某行公司签订《福e贷个人额度借款业务合约》一份,合同主要约定:授信期间为本合约生效之日(生效日以贷款人在线上贷款服务平台激活额度时起算)起算,长期有效。授信期间内,王某毅可以通过某行公司的线上贷款服务平台向某行公司提出授信额度使用申请。单笔贷款的贷款金额、期限、执行利率等要素的审批结果见线上服务平台的"贷款要素列表"。如王某毅不接受"贷款要素列表"所列条件,王某毅可以拒绝提款,某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合约项下贷款的发放只能由王某毅按照某行公司的有关规定通过某行公司线上贷款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并通过线上贷款服务平台进行还款或者提前还款。某行公司同意向王某毅发放贷款的,将贷款划入王某毅银行结算账户内,某行公司向王某毅发放贷款的转账记录作为贷款发放的有效依据,无须单独订立书面借款凭证。本合约项下单笔贷款采用固定利率。王某毅未按本合约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某行公司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本合约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本合约如有共借人签字,则共借人与借款人共同承担主债务人的民事义务。王某毅未按本合约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即构成违约,某行公司有权宣布合约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要求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以本合约载明的地址、联系电话作为联系方式,贷款人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可以向该地址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发送各类通知、文书,但借款人另行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以该确认书为准。某行公司经审核后于2023年7月31日向被告授信借款额度90000元,合同起始日为2023年7月31日至2026年7月31日,执行利率为年利率6.12%,合同逾期罚息浮动系数为50%。后,被告王某毅在申请额度内三次向某行公司借款使用后未能按期偿付约定的等额借款本息,造成逾期。截止2024年10月28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87919.13元及利息、罚息4760.97元未还。双方为还款发生纠纷,某行公司因此来院起诉,并于2024年10月31日与湖北胜和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某行公司因本案诉讼委托湖北胜和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加诉讼,并于一审诉讼终结时向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王某毅、廖某龙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7919.13元及利息(2024年10月28日前利息4760.97元;2024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9.18%计算至付清之日);赔偿律师代理费3500元;驳回某行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子最扎心的点是什么?共同借款人廖某龙明明说"钱都是王某毅用的,我一分没花",法院却照样判他要一起还钱!为什么?就因为他在合同上签了"共同借款人"四个字。对企业来说,这给我们敲响了三记警钟:
第一,共同借款人不是"背书人",而是"共同债务人"
很多企业做贷款时,为了让还款更有保障,会要求借款人找"共同借款人"。但很多人(包括企业自己)都搞混了:共同借款人不是担保人,而是和主借款人平起平坐的"债务人"。就像本案合同写得明明白白:"如有共借人签字,则共借人与借款人共同承担主债务人的民事义务"。法院认的就是这个字——签了字,不管你实际用没用钱,都得一起还!企业千万别图省事,签约前必须让共同借款人清楚:这不是帮忙签字,是真要掏腰包的。建议在签约时单独做风险告知,最好录个视频或让对方手写"已知悉共同还款责任",避免事后扯皮。
第二,线上合同更要"看得见、摸得着"
这个案子是典型的手机APP贷款,所有操作都在线上完成。但线上不等于可以糊弄!企业必须做到:关键条款(比如利率、罚息、共同责任)要有弹窗强制阅读,不能让用户"一键同意"就过关。本案中合同明确写了"未按时还款可提前收贷""罚息上浮50%",所以法院全盘支持。反过来想,如果这些条款藏在密密麻麻的电子文本里没突出显示,万一打官司,法院可能以"未充分提示"为由不支持你。记住:线上流程越简单,法律风险越要复杂——该停顿的地方必须停,该确认的地方必须确认。
第三,律师费别当"万能条款",合理才有戏
某行公司起诉时要求对方赔10000元律师费,结果法院只判了3500元。为啥?法官直接点破:"本案属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较为明确"。对企业来说,合同里写"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是好事,但别狮子大开口。如果案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却硬要高额律师费,法院大概率会砍掉。建议企业:在合同里明确律师费计算标准(比如按争议金额5%),或者约定"以实际支付且不超过合理范围为准"。否则,赢了官司却拿不到全额费用,反而显得企业不专业。
最后划重点:共同借款人的"共同"二字,不是形容词,是责任状!企业设计贷款产品时,务必分清"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区别——前者是债务人,后者是第二还款人。签合同前多问一句"您真的理解要一起还钱吗?",可能就避免一场官司。毕竟,企业风控的最高境界,不是打赢官司,而是从一开始就让纠纷无处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