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院外购药需严格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当阳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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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4)鄂0582民初20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7年5月12日,罗某在中国某下保险当阳市支公司购买《国寿康悦医疗保险(A款)》,保险期间1年,自2017年5月13日至2018年5月12日止。合同约定住院费用包括药品费、手术费等,给付比例为100%。此后罗某续保至2024年5月12日。2019年4月续保时,保险名称变更为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款),条款中将"药品费"释义为"根据医生处方在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
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罗某因恶性肿瘤在华中某大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宜昌市中心人民某院住院治疗。期间,经医生开具处方,罗某在国药控股(湖北某)药房有限公司、某控股宜昌有限公司万达大药房等院外药店购买"泰圣奇""阿某利珠单抗注射液"等药品,支付费用共计182770元。医院出院记录明确记载用药情况(如"行泰圣奇免疫治疗"),且医嘱要求"继续靶向治疗"。
2023年5月31日,罗某因脑出血死亡。其家属(妻子卢某、父亲罗某双、母亲黄某香、女儿罗某文)向保险公司索赔182770元医疗费,但保险公司以"药品非医院药房购买"为由拒赔。
法院判决:中国某下保险当阳市支公司支付医疗保险金18277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保险公司若想拒赔院外购药,必须提前把"药品仅限医院药房购买"的规则说清楚、讲明白,否则赔钱没商量!
为什么保险公司会输?关键在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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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条款"必须按对客户有利的方式解释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前拟好的"格式合同",客户没法讨价还价。本案中,合同把"药品费"定义为"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但客户认为"医生开的处方药都该赔"。法律明确规定:当合同有歧义时,要按对提供合同方(保险公司)不利的方式理解。简单说,保险公司自己写得不清楚,就得自己买单。 -
限制理赔的条款=免责条款,必须"重点提醒"
保险公司想少赔钱(比如规定"只能在医院药房买药"),这本质上是在免除自己的责任。法律要求:这类条款必须用加粗字体、单独签字确认等方式重点提示客户,并解释清楚后果。否则,条款直接无效!
本案中,保险公司声称"续保后没给新合同,以旧条款为准",但没证据证明他们曾向罗某说明"院外购药不赔"。更值得注意的是,罗某生前还是该保险公司副经理,法院仍认定:即使客户是内部员工,保险公司也必须履行提示义务——因为法律不看"对方懂不懂",只看"你做没做"。
给企业的3条风险防范建议(非保险行业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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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键条款要"亮出来",不能藏猫猫
- 别用小字、专业术语糊弄客户。对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如"仅限指定药店购药""逾期不赔"),必须用加粗红字、单独弹窗确认等方式突出显示。
- 实操例子:续保时别只发个缴费链接,要附上《重点条款告知书》,让客户勾选"我已知晓院外购药可能不赔",并留存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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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义务"要留证据,口头说等于没说
- 别以为"客户是同行就省事"。即使对方是合作企业高管或自家员工,也必须录音录像、书面签字证明已告知风险。
- 实操例子:销售保险时,用手机录下讲解免责条款的全过程;寄送合同时,在快递单备注"含免责条款告知书",并让客户签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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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审核别"一刀切",多看实质少抠字眼
- 拒赔前先问:客户花的钱是否真用于治病?本案中,罗某的购药记录、处方、出院医嘱完全匹配,法院直接认定"属于医疗必需"。
- 实操例子:设立理赔复核岗,要求审核员必须核对医院记录、用药清单。若客户在正规药店买处方药,别急着拒赔,先查是否符合"医疗必需"原则。
最后提醒:企业总想靠"模糊条款"减少赔付,但法院现在越来越保护消费者。与其事后打官司赔更多,不如签合同时就把规则摊开讲透——既守法,也赢口碑。记住:"客户不知情"不是拒赔的理由,"你没说清楚"才是败诉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