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须准确计算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钟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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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881民初12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24年10月18日6时54分许,马某驾驶鄂某****小客车沿钟祥市郢中镇安陆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耳鼻喉医院门前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闫某相碰撞,造成闫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闫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马某具有驾驶机动车的合法资格,其驾驶的鄂某****小客车登记车主为欧某,在中国某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另查明,原告汪某系闫某妻子,原告闫某系闫某之女,闫某乙系闫某之子。闫某生于1950年4月1日,死亡时74周岁。
法院经核算,认定原告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丧葬费4493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1956.8元(汪某系肢体残疾4级,法院酌情认定闫某对其有80%抚养能力)、死亡赔偿金281922元,总计408810.8元。因事故车辆投保了足额保险,法院判决中国某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全额赔偿408810.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13元,由保险公司承担3695元,原告自行负担118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指南
为什么企业要特别关注"被扶养人生活费"?
这个案子看似普通交通事故,却暴露出企业最容易忽略的"隐形炸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漏洞。汪某74岁且是肢体残疾4级,保险公司最初认为"残疾不等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想直接拒赔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法院一针见血指出:残疾老人也可能成为被扶养人,企业必须用证据说话! 最终法院根据汪某残疾情况、年龄等,认定闫某对其有80%抚养能力,核定生活费5万余元。如果企业或保险公司没提前做好评估,很可能因少算这笔钱导致赔偿不足,甚至引发二次诉讼。
给企业的3个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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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残疾证"当摆设
企业车辆若涉及人员伤亡,必须第一时间核实受害方家庭情况。像汪某这种高龄残疾家属,不能简单看"有残疾证"就默认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也不能直接拒绝赔偿。正确做法:- 要求家属提供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案例中仅凭四级残疾证,法院仍酌情打了8折);
- 留存家属实际收入证明(如退休金、子女赡养记录),若汪某每月有养老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就该相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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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保要"双保险"
本案因投保了300万商业三者险才兜住风险,但很多企业只买最低额度交强险(20万)。记住:- 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城镇地区轻松突破百万(本案仅死亡赔偿金就28万);
- 如果像欧某这样的车主(车辆登记人),必须确认保险覆盖"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3万元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否则可能自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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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要算"细账"
企业常犯的错误是等保险公司"全权处理"。本案中,保险公司因未及时核实汪某的抚养能力比例,导致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原告主张的64946元调整为51956.8元,虽未超出保险额度,但若总损失超过保额,差额将由企业/车主承担。建议:- 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整理受害方家庭成员的年龄、健康、收入三要素清单(如汪某74岁、四级残疾、无稳定收入);
- 主动联系保险公司共同核算赔偿项目,避免像本案被告那样,庭审中才临时调整数据。
关键提醒:交通事故赔偿不是"保险公司全包"!企业作为车辆管理方(如欧某作为登记车主),即使不是实际驾驶人,也可能因保险投保不足或资料不全被追责。定期检查车辆保险有效期、驾驶员资质,并在事故后48小时内完成家庭情况摸排,才能真正守住赔偿底线。
一句话总结:残疾老人≠自动丧失抚养能力,企业必须用医学证明+收入证据精准核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否则百万赔偿可能"漏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