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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时原始证据链不完整将导致债权无法追回-赤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赤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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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281民初4868号(一审)、(2025)鄂12民终644号(二审)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赤壁某丙工艺厂成立于1989年4月27日,原名为蒲圻某丙工艺厂,1999年6月21日更名为赤壁某丙工艺厂。1994年8月8日法定代表人由冯某明变更为徐某波,2005年4月30日变更为吴某平,2015年11月16日变更为姚某城。赤壁某丙工艺厂在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无开户记录。

1994年7月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首页显示借款人为"蒲圻某某石材工艺厂",尾页签章主体却为"蒲圻某丙工艺厂",法定代表人签名为"夏某洲";同日的银行借据上贷款单位为"某某石材工艺厂",加盖公章为"蒲圻某某石材工艺厂";2003年6月的催收通知书中借款人为"某丙工艺厂",加盖公章为"赤壁某丙工艺厂"。之后该债权经多次转让:2004年某某建行转让给某甲公司,2004年某甲公司转让给东方公司,2017年东方公司转让给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2018年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转让给人某乙控股集团华中公司,每次转让均在《湖北日报》发布公告。

判决结果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人某乙控股集团华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其无法证明借款实际发生于赤壁某丙工艺厂,需自行承担败诉后果。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直白:债权转让时,如果原始借款的证据像"拼图缺块"——主体名称对不上、签字人身份不明、资金去向说不清,就算债权转手十次八次,最后接手的企业也很难把钱要回来

法院为什么判企业败诉?关键原因有三点:

  1. 借款人"身份混乱":合同、借据、催收单上的名字五花八门("某某石材工艺厂""某丙工艺厂"混用),而当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明明是冯某明,合同上却签着"夏某洲"——企业职工里根本没这个人!
  2. 钱到底给谁了?无证据:赤壁某丙工艺厂在银行根本没开户,原告也拿不出转账记录,无法证明6万元真打给了这家企业。
  3. 公告通知"不顶用":虽然每次债权转让都在报纸发公告,但法院认为:企业注册地址一直没变,完全可以直接寄信或上门通知,光靠报纸等于"把催债信塞进风里",债务人根本看不到。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1. 接债权前先查"身份证"

    • 别只看合同表面!必须核对三样东西:
      • 借款人全称是否和营业执照一致(例如"蒲圻某丙工艺厂"不能写成"蒲圻某某石材工艺厂");
      • 签字人是否真是法定代表人(查工商档案确认当时是谁当家);
      • 银行流水是否显示钱进了企业账户(没转账记录=没借钱)。
    • 案例教训:名称差一个字、签字人身份存疑,都可能让整个债权变"废纸"。
  2. 转让通知要"送到手上"

    • 法律允许用报纸公告通知债务人,但优先用更可靠的方式
      • 直接邮寄催收函(保留签收回执);
      • 上门送达并录像;
      • 通过微信/邮件等可追踪的方式。
    • 案例教训:报纸公告像"大海捞针",法院可能认定你没尽到通知义务,债务人根本不知道要还钱。
  3. 老债权要"趁早追"

    • 本案借款发生在1994年,到2018年转让时已隔24年!时间越长,证据越难找(比如手工账本可能丢失,老员工记忆模糊)。
    • 行动建议
      • 企业接手债权后,3个月内必须催收(法律上叫"中断诉讼时效");
      • 每隔2年重新发催款函,保留所有证据链。

一句话总结:债权转让不是"捡漏",而是"接烫手山芋"。务必确认原始借款主体真实、钱已到账、通知到位,否则花大价钱买来的"债权"可能只是张白纸。企业法务或财务人员在处理这类业务时,宁可多花半天查证,也别为省事埋下雷——毕竟法院只认"铁证",不认"我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