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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完成后保证人责任自动免除 - 阳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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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236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1年6月20日,刘某华(借款人)与中国某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贷款人)、江某置业阳新分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华向银行借款17万元用于购买江某置业销售的商铺,借款期限10年;刘某华以所购商铺作为抵押担保,江某置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特别约定:江某置业的保证责任持续到商铺抵押登记办妥、相关证件交由银行保管为止。银行按约发放贷款后,刘某华长期拖欠还款。截至2023年1月10日,刘某华仅归还8万余元本金和5万余元利息,尚欠本金8.8万余元、利息及罚息合计11.5万余元。银行起诉要求:1.刘某华偿还欠款及后续利息;2.刘某华支付律师费2305元;3.江某置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对抵押商铺拍卖款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

  1. 刘某华需偿还全部欠款本息11.5万余元及后续利息,并支付律师费2305元;
  2. 若刘某华不还款,银行有权就抵押商铺拍卖款优先受偿;
  3. 驳回银行要求江某置业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理由见下文分析)。

三、核心风险提示:保证人的“安全期限”必须写清楚!

案件关键点:法院为何不支持银行要求江某置业担责?核心在于合同中的一句约定——“保证责任到抵押登记办妥、证件交银行保管时终止”。本案中,商铺抵押登记早已完成,银行也拿到了抵押证件,因此江某置业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这就像租房时约定“担保人责任到租客付完押金为止”,一旦押金到账,担保人就无需再管后续问题。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作为保证人(如开发商、关联公司)

    • 签订担保合同时,务必明确责任终止条件!本案中江某置业因合同写清“抵押登记完成即免责”,成功避免了巨额债务。
    • 切忌笼统写“承担全程保证责任”。如果合同没写清楚终止时间,保证人可能要背债到还清为止,甚至超过原定借款期限。
  2. 作为债权人(如银行、出借方)

    • 要求保证人担责时,必须紧盯“免责条款”是否触发!本案银行败诉,正是因为抵押登记早已完成,却仍主张保证人责任。
    • 及时核查担保状态:在债务人逾期后,应立即检查抵押是否落实、证件是否收妥。若已办妥,需转向处置抵押物,而非错误追索保证人。
  3. 通用避坑建议

    • 合同条款要“傻瓜式”写清楚:避免用“直至债务清偿完毕”等模糊表述,改用“至XX手续完成之日止”等具体节点。
    • 关键动作留证据:像本案银行那样保留抵押登记证明、证件交接记录,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 定期“体检”担保状态:企业每年应复查重要合同的担保期限,避免因条款过期却不知情,白白丧失追偿机会。

一句话总结:担保不是“无限责任”!企业无论是当“担保人”还是“被担保方”,都必须把责任边界钉死在合同里——能用一个明确动作(如抵押登记)划清责任的,绝不用一段话来模糊约定。否则,该免责时没免责,该追偿时没证据,损失只能自己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