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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仍需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谷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谷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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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25民初147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谷城某公司于2008年2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某,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包括生物能源研发、生产、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及工程劳务承包等。
湖北某投资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兴隆观铁矿露天开采、销售等。
湖北某投资公司成立后,其所处的兴隆观铁矿选厂尚无可供运输通行的公路,故其在2013年3月15日致函[利拓函(2013)3号]谷城县公路段要求其承建石花镇红马庙村至铁矿选厂公路工程项目。双方在协商未果后,湖北某投资公司在之后通过谷城公路段又与老河口某建设公司商计并由该公司承建"兴隆观铁矿公路工程"。
2013年9月3日,老河口某建设公司就湖北某投资公司拟建设的兴隆观铁矿公路工程向金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主要记载:现委托金某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其公司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兴隆观铁矿道路工程,进行工程建设及相关业务的处理;委托期限由报名开始至工程结束。金某接受委托后,代表老河口某建设公司同湖北某投资公司签订了"兴隆观铁矿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2013年9月16日,老河口某建设公司(甲方)又与谷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乙方)签订《谷城县兴隆观铁矿道路工程协议》,主要约定:工程地点:谷城县兴隆观铁矿道路工程;工程内容:铁矿道路K3+300M~K6+700M段;承包方式:425#水泥、砂、碎石三种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底基层铺筑、稳定层前后台(包括放水泥、开机、运输、摊铺等)、面层后台上料、放水泥、砼运输、前台摊铺、振捣、提浆、抹面、压纹、锯缝、灌缝及面层模板装拆和稳定层、面层砼养护等。若项目部有需要,乙方愿意按相同价格负责完成该段路面施工;签约合同价:C30水泥砼路面厚26cm,每平方米单价(不含税收)95.00元;工期100天(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工期顺延);预付款方式:乙方完成任务后待湖北某投资公司验收支付后,按比例支付;施工技术:按照交通部现行规范好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本工程采用技术规范:《公路路基设计规范》、《公路路基施工规范》、《公路水泥砼路面设计、施工规范》质量标准,根据国家交通部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和质量管理,以设计文件要求标准和双方合同为依据;质量监管:甲方、业主及监理三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管理,对工程出现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质量,安全甲方要求乙方整改,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合同签订后,谷城某公司按照老河口某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金某提供的图纸对该工程的部分路段进行相应的施工至当年12月底。2014年1月18日,金某及其工程技术人员皮某就谷城某公司已完成的工程内容分别出具《建筑工程造价计算书》,记载:兴隆观铁矿道路工程(K3+300M-K6+400M段)总造价642363.87元;厂区内工程总造价655668.11元,工程价款合计1298031.98元。扣除谷城某公司在施工期间对外赊购的碎石、管件等计款170227元(由金某经手办理对外支付结算)后,尚欠谷城某公司工程款1127804.98元。2014年5月,谷城某公司见在工地继续等待老河口某建设公司及湖北某投资公司结算工程款难有收效,遂即撤场。之后,谷城某公司通过金某主张其工程价款,均被金某以尚在与湖北某投资公司办理工程相关价款结算为由,让谷城某公司继续等待。
另查明,湖北诚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受湖北某投资公司之前的单方委托审核"谷城县兴隆观铁矿道路工程"价款事务后,于2019年7月9日出具鄂诚咨字[2019]第057号结算审核报告书,主要记载:兴隆观铁矿道路工程之道路长11公里,主要开挖路土石方、平整路基、路基铺设碎石垫层、部分路面铺设水泥稳定碎石垫层、办公楼门前道路硬化现浇水泥路面及安装排水管等工程;施工单位系利拓投资公司自建;送审结算造价9458898.56元,审定结算造价为7799554.85元。该结算审核报告形成后,金某遂汇同谷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一道至湖北某投资公司索款。其间,因金某不认可上列审核报告的数据,其提出的道路工程价款应按合同及实际施工的公里数计价被湖北某投资公司否决后,故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结算以及何时支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因金某及湖北某投资公司对谷城某公司未付工程款相互推诿,故谷城某公司诉至本院。

法院最终判决:老河口某建设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谷城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127804.98元及相应利息;湖北某投资公司需在欠付老河口某建设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谷城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驳回谷城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即使工程分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只要工程已经实际完工并交付使用,分包方仍需向实际施工方支付工程款,而且建设单位(发包方)也要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具体来说,老河口某建设公司把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资质的谷城某公司,这个分包行为是违法的,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无效,工程却实实在在做完了,而且已经交付使用,老河口某建设公司不能因为合同无效就白拿别人干的活不给钱。另外,作为建设方的湖北某投资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和谷城某公司签合同,但如果它还欠着老河口某建设公司工程款,就必须在欠款范围内直接向谷城某公司付钱。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想:"合同都无效了,我是不是就不用付钱了?"这个案子给出了明确答案:不是!只要工程确实做了,质量合格,对方就有权拿回工程款。而且,工程款利息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就开始计算,本案中是从2014年6月1日开始算的,拖得越久,利息越多。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揭示了几个必须重视的法律风险:

第一,分包工程要合法合规。 企业在承接工程后,如果需要将部分工作分包出去,一定要确保接受分包的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像本案中,老河口某建设公司把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谷城某公司,结果不仅工程款要付,还要承担利息损失,得不偿失。企业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务必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文件,确保分包行为合法。

第二,工程结算要及时进行。 本案中,谷城某公司2014年就完成了工程,但直到2019年才拿到结算审核报告,拖延了5年之久。这期间不仅产生了大量利息,还增加了诉讼风险。企业完成工程后,应当及时与对方办理结算手续,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确认文件。如果对方拖延结算,要及时发函催促并保留证据,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或记忆模糊。

第三,建设单位也要管好"钱袋子"。 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湖北某投资公司本来以为自己不是合同相对方就没事,结果法院判决它要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提醒所有建设单位:不能只管把工程包出去,不管下面怎么分包、钱怎么付。发包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流程,监督工程款流向,确保实际施工人的权益,避免因下级分包商拖欠工程款而被卷入诉讼。

第四,证据意识要强。 谷城某公司之所以能胜诉,关键是有金某出具的《建筑工程造价计算书》等证据证明工程量和价款。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工程签证、变更记录、验收文件等资料的收集和保存。每次完成阶段性工程,都应要求对方签字确认;支付工程款时要保留凭证;与对方沟通要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这些看似繁琐的工作,在发生纠纷时就是最有力的武器。

第五,别被"诉讼时效"坑了。 本案中湖北某投资公司曾主张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但法院认为谷城某公司一直在主张权利,所以时效没有过。企业要特别注意,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从工程交付或约定付款之日起算。如果对方拖欠工程款,一定要定期催收并保留催收证据(如催款函、微信记录等),否则过了时效再起诉,法院可能就不支持了。

总之,工程领域纠纷多、风险大,但只要企业规范操作、注重细节、保留证据,就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特别是在分包工程时,既要确保自身行为合法,也要监督下级分包商依法履约,这样才能避免像本案中的老河口某建设公司和湖北某投资公司一样,不仅要付工程款,还要额外承担利息损失和诉讼费用。记住:合法经营是底线,规范管理是保障,保留证据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