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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维权必须有充分证据否则诉讼难胜-宜城排除妨害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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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案号:(2024)鄂0684民初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12月2日,襄阳金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包了宜城市某联合村的约500亩湿地松山林,并签订了《联合村湿地松山林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为50年(2012年4月1日至2062年3月31日)。为方便经营管理和防止苗木被盗,原告在承包山林范围内修建了一条南北通向的水泥通道,并在南北两端各修建了大门。2023年12月6日,南北大门口被大量渣土堆积,导致原告无法正常通行经营。

原告认为渣土是被告宜城市某联合村村民委员会安排人员堆放的,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造成损失12万元。原告提供了一段视频,显示有人问一名叫何某荣的人"谁叫你拖来的?",何某荣回答"村里还不就是主任呗","就那个,姓吴,就是他坐车上,指挥叫我拖来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视频中,何某荣虽然提到"村里"和"姓吴"的人,但没有明确指明是村委会的具体工作人员,无法确凿证明渣土是由村委会安排人员堆放的。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在法律面前,"我觉得是"不等于"证据证明是"。很多企业遇到权益受损时,往往凭着"肯定是对方干的"这种感觉就去打官司,结果却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白白浪费时间和金钱。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证据要"实"不要"虚"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视频虽然听到"村里主任"、"姓吴的人"等字眼,但没有具体姓名、职务或能清晰辨认身份的画面,就像你说"是穿蓝衣服的人干的",但现场有10个穿蓝衣服的人,法官怎么知道你说的是哪一个?企业在发现权益受损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收集能明确指向责任方的证据,比如清晰显示对方单位标识的视频、有对方盖章的文件、第三方见证等。

  2. 别让"口头承诺"成空话
    很多企业喜欢口头谈事情,觉得"大家都是熟人,不用写那么清楚"。但本案中,如果当初合同里明确约定了道路使用权和违约责任,或者有村委会书面承诺保障通行,情况可能完全不同。重要事项一定要落实到纸面上,口头承诺在法庭上往往"不值钱"。

  3. 现场发现异常要"三步走"
    当企业发现类似道路被堵、设施被破坏等情况,记住这三步:

    • 第一时间报警,让警察做现场记录(比自己拍的视频更有证明力)
    • 多角度拍摄清晰视频(要能看清车牌号、人员面貌、时间水印)
    • 找第三方见证人(如隔壁企业员工、路过群众)签字作证
      本案中原告虽然拍了视频,但缺少警方正式记录和明确身份信息,导致证据效力大打折扣。
  4. 监控不是"装了就行",关键要"能用上"
    很多企业装了监控,但真出事时发现"硬盘坏了"、"角度不对"、"保存时间太短"。建议企业:

    • 监控覆盖重点区域(如出入口、仓库、生产车间)
    • 重要监控单独备份到云端或异地
    • 定期检查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如果本案中原告在大门处有正常运行的监控,直接拍到谁堆的土,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5. 别把"村民行为"当"村委会行为"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村民个人行为不等于村委会行为。企业在与村集体打交道时要特别注意:

    • 和村委会打交道一定要找法定代表人(村主任)或有授权的工作人员
    • 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
    • 别轻信"村里人都这么说"这类模糊说法
      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在法律上是两回事,一定要分清。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法律就像一杆秤,只称得准有形的证据,称不出无形的"应该是"。企业在经营中要牢记:权利不是靠"理所当然"获得的,而是靠"实实在在"的证据守护的。当你的权益受到威胁时,比起愤怒和指责,更聪明的做法是冷静收集证据——因为法庭上,一份清晰的视频比十句激动的控诉更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