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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长期逾期不还,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并行使抵押权-宜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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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84民初324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8月15日,李某、沈某夫妇因购买房屋,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某支行申请贷款173000元,并愿意用其购买的房屋设定抵押。
2013年9月22日,李某、沈某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银行借款173000元用于购买房屋,借款期限为120个月,即从2014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正常执行利率为年利率7.53250%,逾期执行利率为年利率11.29875%。李某同意并授权银行将贷款直接发放至湖北某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李某、沈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宜城市某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该房屋于2013年10月14日办理了预抵押登记证明,后于2018年2月12日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
2014年1月7日,银行依约发放贷款173000元。2020年3月30日,李某最后一次还款后,尚欠银行借款本金85087元。此后,李某未再还款。截至2021年8月31日,逾期本金为33351.36元,逾期利息为8032.22元。

法院判决:李某在十日内偿还银行全部剩余借款本金85087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8月31日利息8032.22元,之后按年利率11.29875%计算);银行对李某、沈某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由李某负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是银行追回欠款的普通案件,实则揭示了企业经营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点。简单说:当借款人长期不还钱时,放款方不仅可以要求一次性还清所有欠款,还能把抵押的财产卖掉来弥补损失。这对所有涉及资金往来的企业都是一记警钟。

1. 合同条款要"写得清、说得明",别留模糊空间
本案中银行能胜诉,关键在于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借款人未按期还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喜欢用"严重违约""及时处理"等模糊表述,结果打官司时各说各话。建议企业:

2. 抵押担保要"办到位、留凭证",别以为签了抵押合同就高枕无忧
本案银行聪明之处在于:2013年先办了预抵押登记,2018年又补办正式抵押登记,两步走确保万无一失。很多企业接受房产抵押时,只签抵押合同不办登记,结果债务人一跑,抵押权就落空。提醒企业:

3. 贷后管理要"勤跟踪、早干预",别等欠款变成坏账才着急
本案中李某从2020年3月停止还款,银行当年就起诉了。但很多企业发现客户逾期后,总想着"再宽限两个月",结果小问题拖成大窟窿。实用建议:

4. 证据保存要"全链条、可追溯",别让好合同变成废纸
银行胜诉的另一个关键是证据齐全:申请表、合同、放款凭证、抵押登记、还款记录一应俱全。企业日常经营中常犯的错误是:

建议企业:

5. 利率约定要"守红线、合规定",别踩法律高压线
本案中约定的逾期利率11.29875%获得法院支持,但当前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目前约14.8%)。企业对外借款要注意:

最后提醒:无论是借钱给他人还是向他人借钱,企业都要把风险防范做在前头。合同不是走形式,而是企业的"护身符";按时还款不是小节,而是企业的"信用分"。做好这五点,能避免90%以上的资金纠纷。毕竟,在商场上,守住钱袋子比赚快钱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