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公司账户≠公司要还钱-宜城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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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06民终181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3月25日,严某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宜城某甲有限公司借款,某甲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向严某明指定的宜城某乙养殖公司在湖北某农商行的对公账户转账20万元。严某明当天出具借条,载明“严某明收到某甲公司法人刘某转账出借的20万元,年利率3.5%,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但该笔款项转入某乙养殖公司账户后,当天即被转至严某明个人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贷款。
一审法院判决严某明个人偿还20万元本金、利息及律师费2.2万元,驳回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养殖公司、王某婵(某乙养殖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还款的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借款系严某明个人债务,与某乙养殖公司无关。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转账陷阱”:3招避开债务连环雷
核心教训:钱打到公司账户≠公司要还债!
本案中,某甲公司以为把钱转给“公司账户”就万无一失,结果法院却判公司不用还钱。为什么?关键在三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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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写的是“个人”不是“公司”
严某明签字时写明“借款人:严某明”,既没盖公司公章,也没写“代表某乙养殖公司借款”。法院一看就知道:这是个人借钱,和公司无关!
企业应对:- 若借款主体是公司,必须让对方在借条中写清“某乙养殖公司因经营需要借款”,并加盖公司公章;
- 若对方是股东/高管,要注明“系职务行为”,避免签成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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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进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经营
虽然钱打入了某乙养殖公司账户,但当天就被转走还了严某明的个人贷款。法院认定:钱没花在公司身上,公司当然不用背锅!
企业应对:- 转账时务必备注“某乙养殖公司经营借款”;
- 要求对方提供资金用途证明(如采购合同、工资单),保留钱款实际用于公司经营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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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股东≠公司要对个人债务买单
严某明虽是某乙养殖公司100%股东,但法院强调:股东≠公司!股东用公司账户走账还个人债,属于“财产混同”,但债权人(某甲公司)没证据证明钱用于公司经营,所以公司不担责。
企业应对:- 出借大额资金前,查清对方身份:是股东个人借款?还是公司借款?
- 若对方是股东,坚持要求公司同步签署担保协议,否则别轻易放款。
一句话总结:企业借钱给他人,别只盯着“钱打到哪”,更要盯紧“谁签字”“怎么用”“留没留证据”。否则,20万本金打水漂只是开始,律师费、诉讼费还得自己扛!下次签借条前,多问一句:“这钱到底算谁的债?”——省下的可能是几十万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