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授权项目经理后对外签约仍要担责-宜城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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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6民终371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12月1日,精工某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宜城第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2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精工某达公司将宜城市天琦工业城C区精工办公楼、精工1#厂房等工程交给宜城第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2015年4月23日,精工某达公司与宜城第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精工某达公司将天琦工业城C区3号宿舍楼工程交给宜城第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三份合同上加盖了宜城第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公章,并由肖某军在宜城第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处签名。2014年12月21日,宜城第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具施工承诺书并加盖了宜城第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印章,承诺上述工程由肖某军施工,肖某军在承诺书上施工项目承诺人处签名。2014年12月25日,肖某军出具《授权委托书》,基本内容为,"本人肖某军系天琦工业城**办公楼项目负责人,现委托邓某栋以我名义签署、澄清、证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天琦工业城(C区)办公楼项目施工,处理有关事宜,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书末尾所示,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为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书委托人处由肖某军签名加盖了宜城第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公章,委托代理人处由邓某栋签名。为了上述工程项目施工,邓某栋需要租用章某的塔式起重机。2014年12月16日,双方签订1份《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合同基本约定,租赁QTZ63型塔式起重机;签订合同之日支付进场费18000元;最低起租为4个月,月租金10000元,不够4个月按4个月计算,超出按实际天数计算;签订合同时预付租金10000元;起重机拆卸前必须付清租金,租金未付清严禁拆卸,因租金未付清导致闲置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2015年2月5日,双方签订第2份《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QTZ40型塔式起重机,签订合同之日支付进场费15000元,月租金9000元(其余内容与上述租赁合同一致)。2015年8月25日,双方签订第3份《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QTZ63型塔式起重机,签订合同之日支付进场费15000元,月租金7000元(其余内容与上述租赁合同一致)。上述3份租赁合同签订后,章某依约将塔式起重机交付给了邓某栋使用。2016年3月24日,宜城第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拖欠章某的塔吊租金由工程现场负责人黄某林出具书面承诺并加盖宜城第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部专用章,基本内容为,"天琦工业城(C区)拖欠塔吊租金,我方与塔吊供应商章某达成承诺,C区宿舍楼封顶进度款到位付款伍万元,A区夫妻楼封顶付款捌万元,剩余款在工程完工后一次付清"。2016年7月7日,经邓某栋核算塔吊租赁费用,截止2016年5月30日共欠章某租金247000元。次日,肖某军给章某出具1份欠条,内容为,"欠条A区C区塔吊共计费用247000元,到5月30号之前"。嗣后,章某联系肖某军和宜城第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索要租金无果,导致本案诉讼发生。
法院最终判决宜城第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章某支付租金247000元及利息,二审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三、核心观点:企业莫当"甩手掌柜",授权管理不善要担责
看到这个案例,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疑惑:"明明是项目经理自己租的设备,为什么最后要公司来买单?"其实,这背后隐藏着企业常见的管理漏洞,值得所有建筑企业警惕。
核心问题在于:企业把项目交给"实际施工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项目经理)后,没有做好授权管理,导致企业对项目经理的对外行为承担了法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宜城第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犯了三个典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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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授权,埋下隐患:公司给肖某军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让他全权处理项目事务,却没有明确限制他的对外签约权限。更严重的是,授权书上还加盖了公司公章,这在法律上等于向外界宣告"这个人说的话、签的字都代表我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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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印章管理混乱:当项目现场负责人黄某林用项目部专用章给章某写租金支付承诺时,公司没有及时制止。法院特别指出,"四建公司在建设施工活动中处理相关事务时,也使用的是该枚印章",这就让项目部印章具有了法律效力。很多企业以为"项目部章不是公司公章,出了事不认账就行",这种想法非常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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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甩手掌柜"不管不问:从2014年签合同到2016年欠款,两年多时间里公司对项目部的租赁行为毫不知情。等到对方起诉了,才说"这是项目经理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但法院认为,既然公司授权他当项目负责人,就应该对他的职务行为负责。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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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要"有限",不能"放任":给项目经理授权时,一定要在授权委托书里写清楚"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比如可以写明"仅限于现场施工管理,无权对外签订租赁、采购等经济合同"。切忌使用"全权处理"等模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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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印章要严管:项目部印章不是"玩具",每盖一次都可能产生法律责任。建议:
- 项目部印章只用于工程技术资料,不用于经济合同
- 在印章上刻"仅限于工程技术资料使用"字样
- 建立用印登记制度,每次使用都要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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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查岗"防风险:公司不能签完合同就当"甩手掌柜"。要定期检查项目部的合同签订情况,特别是租赁、采购等经济合同。建议每季度让项目经理提交一份"对外签约清单",由公司法务或财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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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止损"很重要:如果发现项目经理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但公司并不认可,一定要第一时间发函声明"该行为未经公司授权,公司不予认可",并通知相关合作方。拖延不管等于默认接受。
很多企业老板总想着"让项目经理多担责",却忽视了"授权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的道理。法律不会因为你说"不知情"就免除责任,关键看你有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管好授权、管好印章、管好项目,才能真正避免"替人背锅"的法律风险。记住:项目可以外包,但法律责任不能"外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