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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约定不明将导致股东资格确认风险-宜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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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案号:(2024)鄂0684民初447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宜城某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8日,股东某甲公司持股98%、股东王某持股2%。新某乙置业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14日,张某伟持股96.67%、股东姚某翔持股3.33%。2015年7月,某甲公司邀约王某东投资建设彩诚工业园,庞某春承诺借款60万元给王某东购买某甲公司所持宜城某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1%股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2016年7月,某甲公司与王某东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某甲公司无偿转让宜城某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1%股份给王某东。2017年3月,庞某春让王某东到谷城工作,出具《说明》称王某东在宜城的股份和借款作废,并承诺在谷城汽车城给王某东1%股份。

2019年,宜城某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伟协商成立新某乙置业公司。2019年6月10日,宜城某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张某伟、吴某珍、王某东签订《股份置换协议》:

  1. 吴某珍以对某甲公司的66万元债权,置换新某乙置业公司3%股权(由张某伟代持),吴某珍通过该股权获得66万元本金及年利率10%收益后,自愿放弃对某甲公司的债权;
  2. 王某东以宜城某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1%股权置换新某乙置业公司3%股权(由张某伟代持),王某东通过该股权获得60万元本金及年利率10%收益后,自愿放弃宜城某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1%股权。
    张某伟于2019年6月29日签名时注明:"此股权转换系丙、丁方与甲方债权债务担保方式,乙方协助兑现债权债务清偿及置换股权方式担保,但与乙方不产生利害关系。"

2019年6月14日,张某伟、宜城某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新某乙置业公司。2020年7月,宜城某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退出新某乙置业公司。此后,王某东在新某乙置业公司工作,但公司未召开股东会讨论分红事项。王某东、吴某珍因未获得股权收益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确认吴某珍为新某乙置业公司股东并持有3%股权,确认王某东为新某乙置业公司股东并持有3%股权,要求新某乙置业公司、张某伟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问题:代持协议表述模糊,各方理解分歧埋下大隐患

这个案子表面上是"谁该当股东"的争议,实际是股权代持协议写得太随意、太模糊惹的祸。原告王某东和吴某珍拿出《股份置换协议》,说这是确认他们股东身份的依据;而张某伟却在协议上备注"这只是债权担保方式"。法院最终认定协议有效,支持了原告的股东资格请求,但企业完全可以避免这种被动局面。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1. "名为股权、实为借贷"的协议最危险
    本案中,协议既说"置换股权",又规定"获得本金和利息后放弃原债权",还允许"以任意低价收购股权"。这明显是用股权作担保的借款行为,但协议名称却叫《股份置换协议》。企业做类似安排时,必须明确区分是真实股权转让还是债权担保

    • 如果是真实股权转让,就不要掺杂"还本付息"条款;
    • 如果是债权担保,应直接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登记,避免用"代持"这种模糊形式。
      记住:工商登记的股权≠实际权利,协议内容才是法院认定关键!
  2. 代持人随意备注可能引爆连环雷
    张某伟在协议上手写备注"与乙方不产生利害关系",本想撇清责任,反而成了法院认定"各方认可实际出资人身份"的关键证据。企业在处理股权代持时:

    • 代持人不得单方添加备注,所有补充条款需经全体当事人书面确认;
    • 代持协议中必须明确:代持人只是"通道",不行使股东权利,不承担股东义务;
    • 建议同步签订《实际出资人确认书》,由公司和其他股东签字认可。
  3. 长期不召开股东会=主动制造纠纷
    新某乙置业公司成立后从未召开股东会讨论分红,导致王某东、吴某珍无法按协议获得收益。这给企业提了个醒:

    • 即使是小股东,公司也必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形成书面决议;
    • 若公司持续盈利却不分红,小股东可直接起诉要求分红(本案因未开会才被迫确认股东资格);
    • 代持股权的公司更应建立特殊股东沟通机制,定期向实际出资人通报经营情况。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协议名称要"名副其实":别用《股权置换协议》包装借贷,直接写《股权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更稳妥;
关键条款必须"三明确":明确代持性质(是真实转让还是担保)、明确收益实现方式、明确退出机制;
工商登记及时跟进:代持关系变化后30日内完成备案,避免"名实不符"引发争议;
小股东权益定期保障:给代持股东发送年度经营报告,既履行告知义务,又留存沟通证据。

本案中,如果当初各方把"股权代持实为债权担保"写清楚,约定好"还清借款即恢复原股权",而不是用模糊的"置换"表述,根本不会闹到法院确认股东资格。企业做股权安排时,宁可多花500元请律师把协议写明白,也别省这点钱将来花50万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