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为购房贷款提供担保需高度警惕违约风险-丹江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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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2)鄂0381民初200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0年7月13日,代某与丹江口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水岸星城幢单元**号房。2010年7月23日,施某向中国某银行丹江口支行出具同意还款承诺书,承诺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0年8月6日,代某与中国某银行丹江口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5万元,代某用购买的住房为贷款设定抵押预告登记,施某作为抵押人在该协议上签字,丹江口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贷款利率为4.752%,逾期执行7.125%,等额本息还款,借款期限到2030年8月30日。双方合同约定,因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承担为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等。2010年10月8日,中国某银行丹江口支行按照约定向代某发放贷款25万元。2021年8月后,代某违约不偿还贷款本息,至2022年4月30日拖欠贷款本金140851.3元,利息3581.88元,本息合计144433.18元。
法院判决:代某和施某在十日内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本息144433.18元,并自2022年5月1日起按月息7.125%支付利息至还清止,承担律师费2000元;丹江口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案件受理费161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担保连带责任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买房人不还贷,银行告上法院”的普通故事,实则给企业提供了一记响亮的警钟:当企业为他人借款“站台担保”时,一旦对方违约,自己可能瞬间背上巨额债务,甚至血本无归。丹江口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是典型——它只是帮购房者代某向银行贷款做了个“担保人”,结果代某2021年突然不还钱,银行直接把开发商拖下水,要求连本带息全赔。
为什么企业要警惕这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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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不是儿戏,违约后果直接转嫁企业
判决中,开发商签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意味着银行不用等购房人破产,可以直接找开发商要钱。就像你帮朋友担保借了10万元,朋友跑了,债主立马能让你还钱,一分不能少。现实中,企业常因“熟人面子”或“促成交易”轻易签字,却忽略:担保不是帮忙,是拿自己的钱替别人冒险。本案中,开发商一没审查代某还款能力,二没设置风险缓冲(如要求购房者预存保证金),最终被动接盘14万多元债务。 -
合同漏洞是“隐形炸弹”,企业疏忽必吃亏
判决提到合同约定“借款人违约,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并索赔律师费”。但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只关注“能收多少佣金”,却跳过关键条款:- 未约定追偿权:开发商没在合同里写明“代偿后可向购房人追回损失”,导致赔钱后还得额外打官司追讨。
- 忽略抵押登记有效性:代某的房产只做了“抵押预告登记”(类似预登记),而非正式抵押。一旦购房人烂尾或转卖,银行优先受偿权可能落空,风险全压到担保企业身上。
类似情况在房企、供应商合作中极常见——企业为抢客户草率签“兜底协议”,结果对方一跑路,自己反成“冤大头”。
企业实操避坑指南
- 担保前必做“三查”:查借款人征信(是否多次逾期)、查资产流水(收入能否覆盖月供)、查抵押物状态(房产是否可正式抵押)。别信口头承诺,一切以书面凭证为准。
- 合同加“安全阀”:
✓ 明确写清“企业代偿后,有权向借款人全额追偿”;
✓ 要求借款人预存履约保证金(比如贷款额的5%);
✓ 注明“抵押物未完成正式登记前,担保责任暂不生效”。 - 动态盯紧还款:与银行约定信息共享,一旦借款人逾期超30天,立即启动催收或协商解约。本案中开发商若在2021年代某首次违约时介入,完全可避免债务滚到14万多元。
记住:担保不是锦上添花,而是风险对赌。企业别为短期利益签“模糊协议”,否则今天帮客户担保10万,明天可能赔上百万。守住风控底线,才能让生意走得稳、走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