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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工程停工需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影响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丹江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0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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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3民再4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8月21日,丹江口某州公司通过丹江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湖北某源公司"东风村棚户区改造项目"。2015年8月22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3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合同第一条第8项约定:工程总造价的约定,单价以湖北省08定额下浮5个百分点计算为准,材料价以丹江口市造价站同期价格计价为依据,最终以实际工程量计算为准。合同中注明:乙方(丹江口某州公司)承包价内不含土方与空桩,桩承台及桩承台以上的工程在乙方(丹江口某州公司)承包价内。土方及空桩按市场价另行承包。

2016年4月23日,双方再次签订了补充合同。合同第一条第8项约定:工程总造价的约定,所有乙方(丹江口某州公司)承包的工程单价以湖北省2008定额不下浮百分点计算为准,人工按照最新现行的指导价执行,最终以实际工程量计算为准。

丹江口某州公司在中标前就已经在实际施工建设,截止2015年10月1日,合同中约定的桩基工程完工,于2016年9月6日检测合格;桩基地下室工程于2016年10月30日施工完毕;合同中约定的3#4#楼的地下室工程于2016年10月24日竣工。后因湖北某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工程被要求停工至今。

丹江口某州公司、湖北某源公司及丹江口市均州路办事处三方共同委托鲲鹏评估所对停建工程进行清算,鲲鹏评估所评估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停建前投入的建筑施工费为12991079元。截止丹江口某州公司起诉之日止,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向丹江口某州公司代付各类款项8500000元。

在双方签订合同前,2013年6月1日,湖北某源公司向丹江口某州公司案涉项目的工地负责人杨某借款100万元,使用期为1年,双方口头约定总利息为100万元。2013年8月1日,再次向杨某借款100万元,使用期仍然为1年,利息口头约定也为100万元。借款到期后,湖北某源公司和杨某商议将该借款及利息转为东风花苑工程(案涉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共计400万元。

2015年5月5日,湖北某源公司与计某签订《挖运土石方合同书》,约定:湖北某源公司将东风花苑(东风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土石方挖运工程承包给计某施工。2016年2月4日,湖北某源公司与计某结算,确认湖北某源公司欠计某运渣土费用10.54万元、开挖土石方费用111.984万元,合计122.5240万元。

法院判决:湖北某源公司向丹江口某州公司支付工程欠款4491079元(12991079元-8500000元)及违约金1122769.75元;湖北某源公司返还丹江口某州公司支付的工程质保金200万元及利息;丹江口某州公司对案涉工程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起案例中,发包方湖北某源公司犯了几个常见且严重的错误,导致最终要向承包方丹江口某州公司支付大笔欠款及违约金。作为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从中吸取教训,防范类似风险。

第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后果很严重

本案中,工程之所以停工,根本原因是湖北某源公司没有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土地手续齐全,就可以先让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等后期再补办手续。这种想法非常危险!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属于违法施工,不仅会被责令停工,发包方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提醒企业:开工前必须确保"五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特别是施工许可证,这是项目合法施工的"身份证"。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先施工后补证没关系。

第二,分包管理混乱,权责不清埋隐患

本案中,土石方工程由计某施工,但湖北某源公司与计某直接签订合同,而丹江口某州公司也通过其项目经理杨某与计某有业务往来,导致后期对土石方工程款该由谁支付产生争议。湖北某源公司想从丹江口某州公司工程款中扣除这部分费用,但法院认为,主体工程中的土石方挖运与计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是丹江口某州公司,而非湖北某源公司,所以无权扣减。

提醒企业:工程分包必须规范操作。如果需要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发包方应当:

  1. 在总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工程可以分包
  2. 由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只与总包方结算
  3. 如发包方确实需要指定分包,应当与总包方、分包方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4. 绝对不能让发包方直接与分包方结算,否则极易产生本案中的争议

第三,质保金来源不规范,增加法律风险

本案中,本应缴纳的400万元质保金,实际上是湖北某源公司向杨某的借款转化而来。这种将借款转为质保金的做法,既不符合建筑行业规定,也造成了资金性质认定困难,导致后期对质保金金额产生争议。

提醒企业:质保金必须按规定缴纳,不要用其他方式替代。质保金的缴纳应当:

  1. 从工程款中按比例扣除,或者由承包方另行缴纳
  2. 确保缴纳手续规范,保留完整凭证
  3. 不要将借款、垫资等其他性质资金混同为质保金
  4. 明确约定质保金退还条件和时间

第四,合同条款前后矛盾,自找麻烦

本案中,双方在短时间内签订了多份合同,对工程造价计算方式的约定不一致(一份合同约定下浮5%,另一份又约定不下浮)。虽然法院最终以三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报告为准,但如果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完全可以避免这部分争议。

提醒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当:

  1. 避免签订多份内容矛盾的合同,如需变更,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 明确约定工程范围、计价方式、付款条件等关键条款
  3. 对"不含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要特别注明,避免后期扯皮
  4. 合同修改后,旧合同应及时作废或注明"以最新合同为准"

第五,停工后不及时结算,损失不断扩大

本案中,工程停工后,湖北某源公司迟迟不与丹江口某州公司结算工程款,导致违约金不断累积,最终需要额外支付100多万元的违约金。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日千分之一,法院考虑到过高,才调整为欠款的25%。

提醒企业:项目出现停工等情况时,应当:

  1. 及时确认已完成工程量,办理阶段性结算
  2. 如确实无法继续施工,应尽快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并结算
  3. 不要拖延付款,即使有争议,也应先支付无争议部分
  4. 按约定支付款项,避免高额违约金

作为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要树立"法律风险先于商业风险"的意识。很多企业负责人觉得"先干起来再说,有问题后面解决",这种想法往往导致小问题变成大麻烦,最终付出的代价远超预期。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周期长、资金量大、参与方多,更需要规范操作,依法办事,才能避免陷入类似本案的法律纠纷。记住:合法合规不是束缚,而是对企业最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