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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违约金与逾期利息不能双重索赔 - 安徽长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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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21民初948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3月12日至5月4日,某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与刘某(承租人)、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签订四份《商用车个人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公司按照刘某要求购买车辆并回租给刘某使用,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但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四份合同每笔融资额150000元,共600000元,租赁期限24个月,月利率7‰。

合同约定:刘某应按月支付租金,如逾期不支付,租赁公司有权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并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计息本金的15%)及逾期利息(日0.2‰)。运输公司作为共同承租人,同意为刘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依约支付了购车款。刘某在偿还部分租金后停止还款。截至2024年2月16日,刘某欠付租金183901.72元,逾期利息14460.19元。

法院判决:刘某支付租赁公司租金183901.72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24年2月16日14460.19元,此后以183901.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至款清);运输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租赁公司有权对四辆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租赁公司关于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起案件给企业敲响了警钟:融资租赁合同中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不能同时主张,避免重复计算损害承租人权益。

本案中,租赁公司同时主张了违约金(9万元)和逾期利息,但法院认为逾期利息已能弥补其损失,因此驳回了违约金请求。这说明企业设置违约责任时,不能"双重处罚",否则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对企业的重要提示:

1. 合理设置违约责任条款
不要同时约定过高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本案中合同既约定"按日0.2‰计收逾期利息",又约定"按计息本金15%支付违约金",导致法院认为重复计算。建议:

2. 明确连带责任主体
运输公司因在合同中以"共同承租人"身份盖章,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应注意:

3. 重视证据留存管理
租赁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企业应做到:

4. 规范车辆权属管理
本案中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但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存在"名实分离"风险:

5. 及时采取法律行动
刘某违约后,租赁公司及时在租赁期满后起诉。企业发现违约时应:

融资租赁是企业常用融资渠道,但合同条款设计不当可能使权益落空。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既要保障自身权益,也要确保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建议:

记住:一份好的合同,不是让对方无路可退,而是让双方都有路可走。合理合法的条款设计,才能真正保障企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