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后租金和逾期利息已能弥补损失的,不应再主张额外违约金-安徽长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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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21民初961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12月17日,甲某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租赁车辆买受人、抵押权人)和孙某(承租人、租赁车辆出卖人、抵押人)、黄某(共同承租人、租赁车辆出卖人、抵押人)、乙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租人、落籍公司、租赁车辆出卖人、抵押人)、安徽某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人、经销商)签订两份编号分别为FCAHAHDZ01222、FCAHAHDZ01218的《商用车个人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分为"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个部分。其中编号为FCAHAHDZ01222的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出租人支付租赁车辆转让价款之日起算。租赁本金为255500元,初始租金为26500元,计息本金229000元,租赁月利率6‰,享受贴息后,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租赁月利率为6‰;租金支付方式本息等额按月;租赁车辆清单:车架号为×××P717,净车价232000元;编号为FCAHAHDZ01218的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出租人支付租赁车辆转让价款之日起算;租赁本金为255500元,初始租金为26500元,计息本金229000元,租赁月利率6‰,享受贴息后,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租赁月利率为6‰;租金支付方式本息等额按月;租赁车辆清单:车架号为×××P716,净车价232000元。
《商用车个人融资租赁合同》通用条款中还约定: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提供车辆融资租赁服务,在承租人从供货商处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情形下,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购买车辆,并将所购车辆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回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本合同的租赁车辆系承租人转让给出租人,再由承租人租回占用使用,因此租赁车辆不发生现实的占有转移,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日,视为租赁物在完整状态下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完成,出租人取得租赁车辆之所有权,承租人应在租赁物交付日向出租人出具附件一《车辆接受确认书》。承租人出现上述10.1条之任一违约情形的,出租人有权主张租金加速到期,承租人应立即结清:(1)到期应还未还的租金;(2)未到期租金的本金部分;(3)逾期利息;(4)违约金;(5)其他应付款。否则,出租人有权自租金加速到期日起,就全部应付未付款项收取日0.2‰的逾期违约金,至实际结清日止。同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本合同项下计息本金的15%支付违约金。
编号为FCAHAHDZ01222的合同项下的《还租计划》载明:承租人姓名孙某,计息本金229000元,期限36个月,月利率6‰,起息日2022年1月25日,到期日2025年1月20日,每月20日偿还本息共计7,091.81元(首期为6908.61元)。编号为FCAHAHDZ01218的合同项下的《还租计划》载明:承租人姓名孙某,计息本金229000元,期限36个月,月利率6‰,起息日2022年1月19日,到期日2025年1月20日,每月20日偿还本息共计7091.81(首期为7,183.41元)。
2022年1月25日,甲某融资租赁公司按照约定扣除初始租金后向安徽某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FCAHAHDZ01222的合同项下案涉车辆购车款229,000元;于2022年1月25日扣除初始租金后向安徽某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FCAHAHDZ01218合同项下案涉车辆购车款229,000元。
截至2023年4月24日,被告尚欠合同编号FCAHAHDZ01222项下到期应付未付租金28367.24元,并产生逾期利息278元;因被告未能按约及时支付租金,租金于2023年5月20日加速到期,未到期租金本金(加速到期)139535.27元。被告尚欠合同编号FCAHAHDZ01218项下到期应付未付租金28,367.24元,并产生预期利息278元;因被告未能按约及时支付租金,租金于2023年5月20日加速到期,未到期租金本金(加速到期)139535.27元。
另查,案涉二辆挂车(车架号分别为×××P717、×××P716)均登记在乙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案涉二辆挂车均于2022年1月17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均为甲某融资租赁公司。截至2023年5月10日,东之鑫公司垫付合同编号FCAHAHDZ01218项下租金50184.47元、合同编号FCAHAHDZ01222项下租金50184.47元。
法院判决结果:孙某、乙某物流有限公司、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某融资租赁公司未付租金335805.0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56元;甲某融资租赁公司对登记在乙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架号为×××P717、×××P716挂车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甲某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68700元和律师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带来几个重要警示,尤其对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特别值得重视:
第一,加速到期后的租金和逾期利息已能弥补损失的,不能再额外主张违约金。
本案中,法院认为"所有租金加速到期及被告支付的逾期利息已足以弥补因被告违约导致的原告损失",因此驳回了甲某融资租赁公司要求被告支付687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很多企业认为,既然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就可以随意主张。实际上,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应当以补偿损失为主,惩罚为辅。如果已经通过租金加速到期和逾期利息弥补了损失,再额外主张违约金就可能被法院驳回。
第二,实现债权的费用必须有支付凭证才能获得支持。
甲某融资租赁公司要求被告支付8000元律师费,但因"未提供律师费的支付凭证",法院不予支持。这提醒我们,企业在追索债权时,必须保留好所有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包括律师费发票、保全保险费收据等,否则即使合同有约定,法院也不会支持。
第三,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下,企业仍可设立有效抵押权。
本案中,租赁车辆实际上是由承租人"卖"给出租人后再"租"回来的(即售后回租),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但法院仍然支持了出租人对车辆的抵押权。这说明,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即使资产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出租人通过办理抵押登记,依然可以保障自己的权益。这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是个利好消息。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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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设置合同条款: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不要简单地叠加各种违约责任条款。应确保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计算方式合理,避免被法院认为是"重复计算"或"过高"而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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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保留证据:在交易过程中,要保留好合同履行的每一环节证据,特别是付款凭证、催收记录等。本案中,甲某融资租赁公司正是因为有完整的租金支付明细表、付款凭证等证据,才顺利获得了法院对未付租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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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售后回租模式,一定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本案中,甲某融资租赁公司及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才确保了对车辆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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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债权费用要"先付款后主张":如果合同约定了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企业应当先实际支付这些费用(如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并保留好支付凭证,否则在诉讼中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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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主张权利:当承租人出现逾期情况时,要及时根据合同约定采取措施,如发送催款通知、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等,避免损失扩大。
对于承租企业来说,也要注意:融资租赁不是简单的"分期付款",而是具有较强法律约束力的金融行为。一旦签署合同,就要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否则不仅可能失去租赁物,还要承担高额的违约成本。
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专业审查,确保既能保障自身权益,又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