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疾病不影响赔偿责任-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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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皖02民终337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4年5月2日04时44分许,张某驾驶皖BP××号小型轿车在无为市东门外大街自东向西行驶,碾压到横躺在道路上的李某,造成李某受伤。李某经无为市某医院救治无效死亡。2024年6月21日,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皖BP××号轿车在某财保险无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万元。经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6月3日出具鉴定意见,称“李某符合颅脑损伤后处于濒死期,遭车辆碾压致胸腹部及四肢多处损伤死亡,本次交通事故原因力大小建议在轻微作用到次要作用之间(参与度15%-35%)”。魏某系李某妻子,李某、李某、李某系李某儿子。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财保险无为支公司赔偿魏某等人各项损失307,383.6元;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全额支付赔偿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的基础疾病或意外摔跌等情形,不能成为企业或保险公司减少赔偿的理由。法院明确表示,只要受害人没有主观过错(比如故意躺路上等),哪怕他的死亡和自身健康问题有关,侵权方也得按责任比例赔钱。
为什么这么说?咱们用大白话拆解:
- 自身疾病不算“错”:李某出事前自己摔了一跤导致颅脑损伤,这属于意外,不是他“故意作死”。法律上的“过错”必须是主观故意或疏忽(比如闯红灯),而身体弱、有慢性病这些天生或意外情况,根本不算过错。保险公司想用“他本来身体就差”来少赔钱?法院不认账!
- “多因一果”也要全赔:鉴定说交通事故只对死亡起了15%-35%的作用,其余是摔跤导致的。但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和摔跤是两个独立事件,不能因为“凑巧”叠加就让受害人背锅。就像你开车撞了人,不能说“他刚好心脏病犯了”就少赔——责任比例只看事故本身(本案中张某主责,所以赔80%)。
- 丧葬合理费用必须给:家属处理后事的交通、误工费等,哪怕司法解释没明写,现实中真花了就得赔(本案法院酌定1000元)。企业别想钻空子说“法律没规定就不给”,法院会按实际支持。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 别在“受害人自身原因”上打主意:很多企业出事后总想推责,比如“对方喝醉了”“老人有高血压”。但法院态度很明确:除非受害人故意制造事故(如自杀式碰瓷),否则自身健康问题一律不影响赔偿比例。企业硬要扯这个理由打官司,99%会败诉,还白搭诉讼费(本案保险公司二审输了,倒贴近4000元)。
- 保险买足是底线:本案轿车只买了300万三者险,赔了30多万没超限。但万一撞上重病患者或高龄老人,死亡赔偿金可能上百万。企业务必按行业风险配足保额——物流、运输类公司尤其要警惕,交强险(20万)根本不够用,商业险至少买500万以上。
- 事故处理要“快准稳”:
- 快:出事后24小时内报保险+交警,别拖延(本案5月2日出事,6月21日才出责任认定,拖太久易扯皮)。
- 准:现场证据拍全(如路面监控、伤者状态),别只信口头说法。本案关键证据是鉴定书,证明摔跤和碾压是分开的。
- 稳:对家属合理诉求(如丧葬费)直接协商解决,别等对方起诉。打官司成本高,本案保险公司光诉讼费就多花3000多元。
说到底,安全驾驶才是真省钱!企业定期培训司机(比如“夜间行车多观察路面”),安装行车记录仪,比事后扯皮强百倍。记住:法律保护的是“行为自由”,但前提是——你得把方向盘握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