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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后不得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桐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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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8民终71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4月22日,安徽某登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桐城某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桐城某特公司将位于桐城市同安北路83号钢结构工程中的1-4#12米通道、20米通道阳光棚、主入口大门钢结构的图纸设计、审核、施工交由安徽某登公司施工,工程采取总价包干价152万元,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率100%、结构焊缝及防火涂料等按国家相关规范施工、符合规范规定、满足使用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为:(1)签订合同后安徽某登公司完成工程施工图纸的设计、审图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的20%作为施工备料款,(2)安徽某登公司完成工程主体施工后支付工程总价的20%,(3)工程完工,经建设主管部门及消防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的20%,同时桐城某特公司无息返还安徽某登公司履约保证金八万元,(4)工程以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开始15日内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维修保证金在满1年后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安徽某登公司进行了施工。2016年9月10日,桐城某特公司要求增加连廊采光顶一开间及墙面工程并与安徽某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该工程价款166000元,协议签订之日预付60000元,工程安装完工之日付余款106000元。2016年10月28日,安徽某登公司向桐城某特公司提交《决算造价书》,主合同总造价1520000元,增加工程造价166000元。2016年12月15日,安徽某登公司向桐城某特公司开具两张金额均为760000元合计152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1月17日,安徽弘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结算审核验证报告书》,送审金额为1686000元,核定金额为1686000元,安徽某登公司与桐城某特公司均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上盖章,确认总价款1686000元。桐城某特公司已支付主合同工程款137万元(不含增加工程造价166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桐城某特公司向安徽某登公司支付工程款15万元;二审法院驳回桐城某特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就是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后,不能再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为什么这样说呢?在本案中,桐城某特公司认为安徽某登公司施工的钢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拒绝支付剩余的15万元工程款。但是,法院查明该工程已于2016年完工,2017年桐城某特公司就已经实际使用了该工程。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发包方在工程未经正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就视为认可工程质量合格,不能再拿质量问题当"挡箭牌"来拒绝付款。

对企业来说,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工程有问题我先用着,有问题再让施工方修,不修好就不给钱",这种想法非常危险!从法律角度看,你一旦开始使用工程,就等于默认工程质量没问题,后续再想以质量问题为由不给钱,法院基本不会支持。

那么,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类法律风险呢?

  1. 不要"先使用后验收":工程完工后,务必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正式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后再投入使用。如果确实需要提前使用,应与施工方书面确认使用范围和责任划分。

  2.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书面通知施工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检测报告等)。不要拖延处理,更不要一边使用一边抱怨质量问题。

  3. 善用保修条款: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保修期和保修责任。即使工程已验收使用,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仍可要求施工方履行保修义务,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4. 质量问题应另案处理:如果确实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应通过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而不是简单地扣留工程款。本案中,桐城某特公司声称因质量问题花费210万元整改费用,但因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法院告知其可另行主张。

  5. 保留完整证据链:从合同签订、施工过程、验收环节到付款情况,都要保留好书面证据。特别是验收文件、往来函件、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务必妥善保管。

总之,作为企业负责人,千万别把"使用"当成对付施工方的"杀手锏"。工程使用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推进项目进展,用不好反而会让自己丧失法律保护。在工程管理中,严格按程序办事,及时验收、及时反馈问题,才是保护企业自身权益的正确做法。记住:工程可以"先建后用",但法律风险不能"先用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