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销售虚假宣传企业必须整改或赔偿 - 桐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8民终56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4日,徐某与桐城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徐某以总价594508元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桐城经济开发区某路某幢某层某号房屋。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测绘报告,并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交付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前。同时,某龙公司在销售时通过宣传广告、户型模型等明确展示“方正三房、优居首选”,并将户型标示为“3室2厅”,徐某基于此选择购买。
2022年9月14日,桐城市房管测绘队完成房屋面积测绘;2022年11月23日,案涉楼盘通过联合验收;2022年12月,某龙公司向徐某邮寄《交房通知书》,通知房屋具备交付条件。但实际交付时,房屋为两室两厅两卫,与宣传的“三室”不符。此外,交房时小区使用临时用电(2023年3月15日才转为正式用电),且某龙公司未当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2023年5月26日,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龙公司虚假宣传户型,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罚款30万元。设计公司后续出具方案,证明房屋可通过增设隔墙改造为三室,且结构安全达标。
法院判决:某龙公司需在30日内将徐某房屋的两室隔断为三室(按设计标准执行);驳回徐某其他请求(如交付竣工验收备案表、支付违约金、建空调平台等)。二审维持原判。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销售时吹的“牛”,签了合同就得认账! 很多企业以为广告随便说说没关系,但法院明确说了——如果宣传内容具体、明确(比如“方正三房”),又直接影响客户买房决定,那就自动变成合同条款。你做不到,就是违约,轻则整改,重则赔钱。
具体怎么防风险?企业老板和销售团队注意这三点:
-
广告别“画大饼”,宣传要留证据
某龙公司栽跟头,就因沙盘模型、宣传册都标“3室”,客户真金白银买了房,结果只有两室。法院认为:这种具体户型描述不是“仅供参考”,而是合同义务。企业做推广时,务必做到:- 宣传单、视频里别写模糊词(如“约三房”),要写“实际以交付为准”;
- 销售说的每句话录音保存,避免“口头承诺”变纠纷;
- 楼盘模型、效果图标注“示意用途,不作为交付标准”。
-
交房前“查漏补缺”,别卡在小细节
徐某拒收房,理由是没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用临时电。但法院没支持他,因为:- 临时用电没影响实际居住(灯能亮、水能用);
- 说明书虽没当场给,但企业能随时补,不算根本违约。
企业操作指南: - 交房前一周,把竣工备案表、说明书等文件摆到现场,让客户签字确认;
- 临时设施(如临时电、临时水)提前书面告知客户“不影响使用”,并承诺转正时间;
- 小问题别硬扛,像隔墙改造这种能快速解决的,主动联系客户整改,避免被罚。
-
出事别拖,整改比赔钱更划算
某龙公司被罚30万,还得花成本改隔墙。但法院给了台阶——让企业自己动手整改,而不是直接赔5万多违约金。对企业来说:- 一发现宣传和实际不符(如户型少一间),立刻发公告说明情况;
- 主动找设计院出方案,和客户商量“我来改,别打官司”;
- 千万别学某龙公司前期嘴硬,最后又罚又整改,钱花了还丢口碑。
一句话总结: 广告不是儿戏,吹出去的承诺就是法律义务。企业守住“宣传不夸大、交房不缺件、出事快补救”三条线,才能远离这类纠纷。毕竟,客户要的不是完美房子,而是你说到做到的靠谱劲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