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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超高引发致命事故运输公司难逃连带责任-利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天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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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鲁0522民初715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12月23日晚,李某驾驶皖M4A0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天长市某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皖MN7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车主为天长市某隆物流有限公司),沿陈庄镇中兴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所载货物超高,刮断道路上方暖气管线。跌落的管线砸中由南向北步行的陈某某,致其重伤送医后死亡(花费医疗费899.61元),同时造成车辆、光缆等损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妻子周某、儿子陈某1、女儿陈某2作为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432496元、丧葬费549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等共计49.8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另一辆无责车辆的赔付限额,且因涉及刑事案件不赔精神抚慰金。法院审理后判决:中国人寿财险滁州中支公司赔偿三原告全部损失498297.61元,驳回其他诉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1. 货物装载不规范=埋下“定时炸弹”
本案中,李某车辆因货物超高直接刮断管线,导致行人死亡。许多运输企业认为“只要司机注意就行”,但法院认定:运输公司作为车辆登记车主,必须对货物装载安全负监管责任。若未建立货物高度检查制度、未配备限高装置,一旦出事将与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怎么做:出车前必须执行“双人检查制”(司机+调度员),对超高货物坚决拒运;在车厢张贴醒目的限高标识(如“货物最高3.8米”),留存检查记录备查。

2. 保险不是“万能护身符”,关键看细节
保险公司曾主张“要扣除无责车辆赔付部分”,但法院明确:无责车辆与死者无物理接触、无因果关系,不需担责。这提醒企业:

3. 企业“隐身”不等于责任消失
本案中,天长市某成公司、某隆公司全程未出庭应诉,但法院仍将其列为责任主体。现实中,很多运输公司将车辆“挂靠”给空壳公司以逃避责任,但只要车辆登记在你公司名下,出事就得一起赔
企业怎么做

一句话总结

货物装高一厘米,企业风险涨十分——运输公司必须把“安全装载”刻进操作流程,否则保险再全也挡不住连带赔偿!

(注:为保护隐私,文中人名均按“周某”“陈某1”等简化处理,企业名称隐去关键字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