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融资租赁合同逾期利息约定过高将被法院核减-合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太和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04民初1318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7月8日,某租赁公司与胡某彬、太和县某马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商用车个人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租赁公司向胡某彬提供150000元融资款用于购买车辆,租赁期限27个月,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胡某彬按月还款,前26个月每月还6811.49元,最后一个月还119.66元;同时约定若逾期还款,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并额外支付计息本金15%的违约金(即22500元)。胡某彬和太和县某马运输有限公司以车牌号为皖KP××**、车架号×××3608的车辆作为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履行中,某租赁公司于2020年9月2日支付了150000元融资款。胡某彬自2022年10月20日起停止还款,尚欠3期租金共计20434.47元。

法院判决:胡某彬和太和县某马运输有限公司需支付租金20434.4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截至2024年4月1日为2040.7元,后续以欠款为基数续计);某租赁公司对抵押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驳回了22500元违约金的请求,理由是逾期利息已足以弥补损失。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本案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企业约定过高的逾期违约金,法院不仅会“打折”,还可能直接“砍掉”。合同里写了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和22500元违约金,但法院只支持了日万分之二的利息,并完全驳回了违约金。为什么?因为《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必须“合理”,如果利息本身就能覆盖损失,再加违约金就属于“重复获利”,法院绝不会支持。

对企业来说,这可不是小事!很多公司为了“吓住”客户,在合同里乱写高额违约条款,结果一打官司就“翻车”: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违约条款别“狮子大开口”

    • 逾期利息建议参考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1.5倍(目前年化约4%-6%),别超过年化15%。
    • 避免同时约定“高额利息+固定违约金”,选其一即可。真要叠加,需明确“违约金用于补偿额外损失”(如律师费、催收费),并保留相关票据。
  2. 签合同时“留证据”比“写狠话”更重要

    • 在合同里写清损失计算方式,例如:“逾期利息用于补偿资金占用损失,若造成其他损失(如催收费用),需凭票据另行主张”。
    • 履行中及时保存还款记录、催收通知等,万一打官司,这些才是法院看重的“硬货”。
  3. 抵押担保要“真到位”

    •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车辆抵押登记完整,企业顺利拿到优先受偿权。提醒您:
      • 办抵押必须去车管所登记,光签合同没用!
      • 定期查抵押状态(比如通过“交管12123”APP),防止客户偷偷解押转卖。

记住:合同不是“吓人剧本”,而是“风险防火墙”。条款越合理,企业维权越轻松;写得越狠,法院越可能帮对方“减负”。下次签合同时,先问自己:“这条件如果我欠钱,会觉得公平吗?” 答案是否定的,赶紧改——毕竟,法律只保护“讲道理”的生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