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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送达节日定制货物物流企业需承担全额损失赔偿责任-宁国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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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881民初125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9月20日,安徽某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国市某天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19日期间,安徽某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宁国市某天物流有限公司以厢车运输货物,宁国市某天物流有限公司在安徽某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运输费用月结。

2020年1月8日,安徽某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宁国市某天物流有限公司承运80070袋"三好学生每日坚果散装"食品至德某(天津)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单号为102530504211,要求宁国市某天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前将承运货物送至德某公司。该批货物由宁国市某天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业务员付某超接收,付某超在接收货物时承诺上述食品于1月11日前送至德某公司。

1月10日,安徽某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宁国市某天物流有限公司提示,若1月11日无法送达德某公司,存在被德某公司拒收的风险,宁国市某天物流有限公司再次承诺1月11日一定可送达德某公司。1月11日9时47分安徽某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再次提醒宁国市某天物流有限公司"系统运单显示货物仍在合肥",宁国市某天物流有限公司再次承诺确保明天(1月12日)可以运到。

2020年1月12日,宁国市某天物流有限公司将其中59550袋食品送达德某公司,剩余20520袋于2020年1月16日送达德某公司,但被拒收。2020年3月6日,宁国市某天物流有限公司才将被德某公司拒收的20520袋食品运回安徽某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货物系德某公司向安徽某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定制的用于春节档上市销售的食品,外包装亦标注"良品铺子"字样,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6日,保质期为6个月,单价2.735元/袋。根据安徽某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被拒收的食品总价值为56122.2元。

法院最终判决宁国市某天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安徽某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6122.2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讲清楚了一个简单道理:当您明确告诉物流公司"这货必须在某天前送到,否则会出问题",物流公司还拍胸脯保证能按时送到,结果没送到——那损失就得他们全赔。宁国市法院的判决给了我们三个重要提醒,企业主和法务人员一定要注意:

1. "特殊货物"必须特殊标注,口头提醒不算数

本案中,食品公司多次微信提醒物流公司:这是春节定制货,1月11日前不到就拒收!物流公司负责人付某超还反复承诺"保证送到"。但法院发现,他们在签收单上只写了普通货物,合同里也没特别注明"时效性货物"。如果当初在出库单和运输协议里用加粗字体写明"此为春节定制商品,必须1月11日前送达,逾期拒收",并让物流公司盖章确认,后面打官司就更轻松了。

企业实操建议

2. 物流公司说"天气不好/疫情耽误"未必能免责

物流公司辩称:延迟是因为合肥下雪,后来返货又碰上疫情。但法院查实:

关键点:法律上有个原则叫"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不能免责"。简单说:你本来1号该交货却拖到5号,5号突然地震——这不能怪地震,得怪你自己拖到5号。

企业应对技巧

3. "行业惯例"不是违约挡箭牌

物流公司还辩称:"行业惯例不保价只赔运费3倍"。但法院指出:这批货是德某公司专项定制的春节商品,你们收货时就知道时效要,就不能用普通货物标准推责。

血泪教训

给物流企业的特别提醒

本案中物流公司吃了三个亏:
① 业务员为抢生意乱承诺("保证11号送到"却16号才到)
② 货物转运时没盯紧下游承运商(自己要求"不要分批"却分批了)
③ 货物被拒收后没及时退回(拖到3月疫情缓解才退,导致食品过期)

物流企业避坑指南

总结

这起5万多元的赔偿案告诉我们:在商业世界里,"时间就是金钱"不是口号。企业发货时多写两行字明确时效要求,能省下大笔损失;物流企业接单时实事求是评估运力,比事后扯皮更划算。特别是做节日商品、生鲜食品的企业,务必把"时效"写进合同核心条款——毕竟,春节档的货错过春节,就和过期食品没区别了。下次签运输合同时,不妨多问一句:"如果这车货没在指定日期送到,您打算怎么赔?" 答案写进合同,胜过事后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