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宿州加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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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302民初545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安徽华某公司与被告庐江布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服装原料,原告负责裁剪和缝制,被告按人均3000元每月月底结算加工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但被告连续三个月未支付加工费。2024年4月18日,双方签订《关于清偿欠款的补充协议》,确认被告欠原告加工费1407074元,承诺于2024年4月19日前付清,否则承担律师费等责任。2024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庐江布某公司、张某乙签订《债务确认书》,张某乙确认代付60万元,并承诺对剩余807074元与被告公司共同偿还。原告确认已收到60万元。另查明,庐江布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唯一股东为张某甲。
法院判决:被告庐江布某公司和张某乙共同支付原告加工费807074元及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被告张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一人公司股东务必守住"财产独立"这条红线
这个案子看似是加工费拖欠纠纷,但真正让股东"躺枪"的关键点在于:一人公司的老板如果拿不出公司财产和自己个人财产"分开走账"的证据,就要用个人钱包替公司还债!
为什么张某甲要背锅?
庐江布某公司是张某甲一个人开的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律上要求这类公司必须"公私分明"——公司赚的钱、花的钱,必须和股东自己的存款、消费严格分开。但张某甲在法庭上没提供任何银行流水、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明"公司钱≠我的钱"。法院只能推定:公司就是老板的"钱袋子",欠债当然要一起还。
企业该怎么做?三条保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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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绝对独立,账目随时能晒
- 一人公司的对公账户必须专款专用:公司收入进对公户,发工资、买原料从对公户支出,绝不能和个人微信/银行卡混用!
- 每年做正规审计报告,保留完整的银行流水、合同发票。就像本案中,如果张某甲能拿出2023-2024年公司账户明细,证明没挪用过一分钱,就能避免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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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时别当"甩手掌柜"
- 本案中《债务确认书》让张某乙"主动入坑":他签字承诺"和公司一起还钱",等于把自己变成共同欠债人。股东或高管签任何文件前,必须看清"共同偿还""连带责任"等字眼——签字即担责,别以为只是"帮忙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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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别拖,协商留痕
- 被告起初欠140多万,后来补签协议确认金额,反而坐实了债务。一旦资金紧张,立刻书面和对方协商分期方案(比如"本月付30万,下月付50万"),并保留聊天记录、邮件。口头说"再等等",最后可能像本案一样被算上违约金+律师费,雪球越滚越大。
一句话总结:开一人公司不是"我的地盘我做主",而是"公私不分,倾家荡产"。从今天起,把公司账户当"别人的钱包"来管——该走的流程一步别少,该留的证据随时能调,才能真正守住老板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