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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地未设有效安全防护致行人死亡施工方需承担赔偿责任-庐江生命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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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号:(2020)皖0124民初424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8月29日,庐江某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庐江县白山镇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承包白山镇2018年畅通工程。该工程实际由王某、徐某挂靠该公司资质中标并施工。施工过程中,在白山镇兴岗村路段开挖了一处深度约2米的盖板涵桥(用于走水渠道),因工程未完工,涵坑未加盖板,施工方仅在10米以外设置两块警示牌,既无围栏等安全隔离设施,也未安排专人看守。2019年11月20日夜间,村民李某根行经该处时,不慎摔入涵坑,头部碰撞水泥桥基受伤,因未能及时获救,于11月22日清晨被发现时已死亡。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系摔伤致死,非他杀"。

法院核定李某根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588456元(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判决王某、徐某共同赔偿原告李某、李某2、孔某283604.50元,另赔偿孔某10623.50元;庐江某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施工安全不是"挂个牌子"就完事!

这起案件用真金白银的赔偿给企业敲响警钟:工地安全防护不到位,企业要赔到肉疼! 很多企业以为在工地插个"危险勿近"的牌子就是尽到责任了,但法院明确认定:夜间施工仅靠10米外的警示牌完全不够!本案中施工方犯了三个致命错误,企业必须引以为戒:

1. "夜光不足"是重大隐患

施工方辩称"附近米厂有大灯照明",但法院现场勘查发现:米厂灯光只照自家院子,事故路段恰在背光处。企业必须自查

2. "警示牌"不等于"安全防护"

仅靠警示牌被判担责50%,因为:

3. 转包给"无资质个人"等于自己背锅

庐江某厦公司把工程转给王某、徐某个人施工,结果要连带赔钱。法律明确规定:

特别提醒:别想"甩锅"给死者!

施工方辩称"死者有心脏病""走路不看路",但法院认为:施工方的安全责任是第一位的! 只有在防护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才能减轻责任。本案因李某根夜间走陌生小路未带手电,法院才让死者自担50%责任——如果防护到位,施工方可能完全不用赔!

企业安全行动清单
✅ 开工前必做:深坑围挡+夜间照明+24小时巡查表(拍照留证)
✅ 拒绝"挂靠施工":查验合作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写明安全责任
✅ 每周自查:站在10米外看警示牌是否醒目?闭眼走两步是否会被绊倒?
记住:安全投入省下的小钱,可能是事故后赔出去的大钱。开工前多问一句"防护做到位了吗?",就能避免几十万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