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约定过高违约金可能被法院调低-界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界首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282民初99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鑫耀公司(原界首市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系生产商品混凝土的公司,汇鑫公司系界首市汇鑫金域长安项目的开发商。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汇鑫公司购买鑫耀公司生产的混凝土用于界首市汇鑫金域长安项目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货款现款结算,合同工程非供方原因中途停工,需方应自停工之日起15日内付清混凝土欠款。需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承担所欠混凝土款每月2%的违约金。同时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

2021年5月7日,经双方结算并与徐某(鑫耀公司更名前的法定代表人,现鑫耀公司大股东)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应当以汇鑫公司开发的界首市金域长安项目329号E区5幢509号商铺,作价120万元抵付鑫耀公司所欠汇鑫公司的混凝土款120万元,余款141795.30元由双方另行结算。2021年6月30日,鑫耀公司向汇鑫公司出具1200000元收据一份,备注收款方式为房款冲抵混凝土款。经双方结算,截至2021年11月20日汇鑫公司尚欠鑫耀公司货款676476.70元未付。2021年11月23日,汇鑫公司向鑫耀公司支付货款30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汇鑫公司支付鑫耀公司商砼款376476.70元及违约金149592.62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2年12月12日),并支付15000元保全保险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汇鑫公司支付鑫耀公司商砼款376476.70元及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2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了鑫耀公司要求支付15000元保全保险费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过高反而可能得不到法院全额支持。一审法院支持了合同约定的每月2%(年化24%)的违约金,但二审法院认为这明显过高,最终调整为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1. 违约金约定要合理,不能"狮子大开口"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本意是补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而不是让守约方"发大财"。本案中约定的月息2%(年化24%)远高于当前市场利率水平,法院认为明显高于鑫耀公司的实际损失,所以予以调低。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违约金最好设定在LPR的1-4倍之间,这样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更大。记住:违约金不是惩罚工具,而是损失补偿机制。

  2. 关键事实要自己证明,不能靠法院"帮忙"
    本案中,鑫耀公司主张汇鑫公司工地停工,要求按"停工后15日内付款"的约定计算违约金,但自己却没有提供停工的证据。二审法院明确指出:"鑫耀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现已停工",所以违约金只能从起诉日起算。企业在主张权利时,一定要自己准备充分证据,不要指望法院替你找证据。

  3. "保全保险费"不一定能要回
    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违约方要承担"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但二审法院认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不属于必须发生的费用,所以不支持。这是因为这类保险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而是企业自愿购买的。如果想确保这部分费用能由违约方承担,合同中要明确写明"包括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4. 结算单签字人要有权限,最好书面明确
    本案中,汇鑫公司主张"许某"和"赵某"没有结算权限,但法院认为之前交易中已认可他们的签字效力。为避免纠纷,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指定"有权签字人",并注明"仅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才有效"。同时,保留好相关人员的授权文件,以防日后扯皮。

  5. 变更诉讼请求要规范操作
    一审中鑫耀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汇鑫公司认为程序违法。但二审法院认为,因为只是减少了金额并未增加新请求,所以不算程序违法。对企业来说,无论是起诉还是应诉,都要密切关注对方诉讼请求的变化,及时提出异议,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实体权利。

总结一下: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要盲目追求"高违约金",要务实合理;平时要做好证据留存,关键事实自己证明;合同条款要具体明确,避免模糊表述;发生纠纷后要规范行使诉讼权利。这样既能保障自身权益,又能避免因约定不当而"竹篮打水一场空"。记住:法律保护合理约定,但不支持"漫天要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