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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交付即视为竣工,企业须明确合同付款条件-界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界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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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82民初445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界首某新型建材公司是生产商品混凝土的厂家,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和兴农贸市场项目”。双方签了《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一次性付清货款,若未按时付款,需方要承担每月2%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后,界首某新型建材公司从2023年2月到2024年1月,分三次向工地供应混凝土929立方米,总金额409345.68元,所有送货单都经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只付了10万元,剩余309345.68元一直没给。界首某新型建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欠款、按月息2%算违约金,并让对方承担保险担保费和律师费。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辩称:工程还没竣工验收,没到付款时间,拒绝付款。

法院判决: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必须在30天内支付欠款309345.68元,并从2024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13.8%支付违约金;但驳回了保险担保费和律师费的请求(因合同没写清楚这些费用,且原告没提供律师费证据)。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签合同时最容易踩的3个坑

这个案子表面是“欠钱不还”,实则暴露了企业合同管理的大漏洞。很多老板觉得“工程竣工才付款”很合理,但没搞清“竣工”和“竣工验收”的区别,结果白白损失大笔货款。我们用大白话总结教训,企业务必注意:

1. “竣工”≠“竣工验收”——模糊用词等于埋雷
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咬定“工程没验收,不用付款”,但法院为啥不买账?因为工地实际已交付使用(隔壁的全季酒店都开业了)。法律上,“竣工”指工程建完了能用,“竣工验收”是走官方流程。合同只写“竣工后付款”,没说明具体指哪个阶段,法院就按实际使用情况认定付款条件已到。
企业该怎么做:签合同时,必须写清楚“付款触发点”!比如:

2. 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约定过高反而吃亏
界首某新型建材公司要求按月息2%(年化24%)算违约金,结果法院直接砍到13.8%(LPR的4倍)。为什么?因为法律认为“明显过高”,可能加重对方负担。企业常以为“写高点才保险”,但法院会按实际损失调整,白费功夫。
企业该怎么做

3. “其他费用”要列明细——没证据等于白要
原告要了保险担保费和律师费,但法院全拒了!原因很简单:合同写了“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却没明确说包含保险担保费,且原告没提供律师费发票。很多企业合同写“一切损失由对方承担”,结果要钱时拿不出证据。
企业该怎么做

最后划重点:合同不是走形式,一字之差可能损失几十万!签之前务必问自己:“如果对方耍赖,这条能打赢官司吗?” 别等钱要不回来才后悔——工程干完了、货送出去了,法律只认白纸黑字的约定,不认“我以为”。

本文案例依据真实判决改编,企业可对照自查合同漏洞。
(注:文中公司及人名已按规范匿名处理,如界首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简化为界首某新型建材公司,王某保持为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