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欠付工程款时开发商难以直接追偿工程逾期损失-怀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3民终99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怀远县禹某园置业有限公司将怀远县禹某园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发包给安徽龙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龙某公司将一期工程中的1#、2#楼转包给曹某。曹某与龙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2条约定"龙某公司未及时付款,造成的停工损失由龙某公司承担,并承担拖欠工程款的合理利息,乙方有权申请索赔"。
因龙某公司超额收款及违约,禹某园公司将龙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龙某公司支付禹某园公司1#楼逾期交房损失4325423元及承担1#、2#楼工期延误违约金500万元,合计9325423元。曹某是1#、2#楼的实际施工人。该判决生效后,禹某园公司申请执行,但未能执行到位。
同时,因龙某公司未按期支付曹某工程款,曹某对龙某公司提起诉讼。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龙某公司向曹某支付工程款34868150.80元及利息,并返还保证金7636663.24元及利息,总计约4000万元。
禹某园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对龙某公司应支付的9325423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驳回了禹某园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为什么开发商无法直接向实际施工人追讨损失?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当开发商(禹某园公司)向总包方(龙某公司)主张工程逾期损失后,想跳过总包方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曹某)追偿时,往往很难成功。原因很简单——总包方还欠着实际施工人的大笔工程款!
就像本案中,龙某公司欠曹某工程款约4000万元,而禹某园公司想让曹某承担的损失只有900多万元。法院认为,既然总包方还欠实际施工人这么多钱,实际施工人完全可以用这笔欠款来"抵销"自己可能需要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这就像你欠我100元,我也欠你50元,那我实际上只欠你50元一样简单。
法院指出,曹某在诉讼中明确表示要用龙某公司欠他的工程款来抵销可能需要承担的损失赔偿,这种抵销是合法有效的。结果就是,龙某公司对曹某实际上已经不享有到期债权了,所以禹某园公司作为开发商想行使"代位权"(代替龙某公司向曹某要钱)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
严格把关工程分包环节
本案中,龙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个人曹某,这本身就是违法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不得转包给个人)。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并定期检查总包方的分包情况。如果发现违法分包,要及时制止,避免后续产生更多法律纠纷。 -
建立工程款支付与工期挂钩机制
在与总包方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节点与施工进度的对应关系。比如:"完成地基工程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30%"等。这样既能确保工程按期推进,又能保留因工期延误而减少付款的依据。 -
及时处理工程款拖欠问题
本案中,龙某公司拖欠曹某工程款是导致工期延误的重要原因。作为开发商,如果发现总包方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应主动介入协调,甚至可以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部分工程款(需在合同中提前约定),避免因欠款导致停工,最终影响整个项目的交付。 -
重视施工资料移交管理
曹某辩称"1#、2#楼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前,有权不移交工程"。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无论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必须在约定期限内移交全部施工资料,否则承担高额违约金。这样可以避免实际施工人以各种理由扣留资料,阻碍工程验收。 -
设置工程履约保证金
要求总包方在签订合同时缴纳工程造价5%-10%的履约保证金。如果发生工期严重延误等情况,可以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损失,无需等到最后再追讨,大大降低追偿难度。 -
不要等到工程完工再处理纠纷
禹某园公司在工程完工后才起诉总包方,此时总包方可能已经资金紧张。企业应建立施工过程中的动态监控机制,发现工期延误迹象时立即发函要求整改,保留书面证据,必要时及时采取法律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简单总结: 工程建设中,开发商不能只关注最终交付,更要重视过程管理。总包方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往往是工期延误的"导火索",企业应建立从合同签订到工程验收的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特别是要确保工程款支付及时、施工资料移交顺畅,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掌握主动权,避免陷入"钱房两空"的困境。记住,预防永远比补救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