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时定金不能简单 没收 ,律师费主张需合理有据 - 怀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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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321民初351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9月12日,怀远某泽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远某泽园公司")与赵某签订《禹泽园住房认购书》,约定赵某支付5万元定金,7日内支付首期房款127135元(含定金5万元),并签署正式购房合同。赵某当天支付定金5万元。
2021年9月18日,赵某支付77135元(加上之前5万元定金,共127135元作为首付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确认表》。
2021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总价款247135元,其中首付款127135元已付,余款12万元需在7日内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约定:若买受人逾期超过30日未付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若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买受人需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出卖人损失(包括律师费)。
赵某因自身信用问题无法获得银行按揭贷款,剩余房款未能支付。2022年1月12日,赵某签署承诺书,承诺于1月25日前办理按揭手续,但仍未履行。
怀远某泽园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赵某配合办理撤销备案登记、不退还定金5万元、赵某支付律师费3万元、赵某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
- 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2年5月18日解除;
- 赵某协助办理撤销备案登记手续;
- 驳回怀远某泽园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即不退还定金和支付律师费的请求未获支持)。
三、核心观点和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两大法律误区:以为客户违约就能"没收定金",以及以为合同写了"律师费由对方承担"就能全额要回。结果企业赢了官司却输了钱,非常值得警惕!
误区一:把"定金"当成"提款机"
很多企业认为:"客户没付清房款就是违约,5万定金当然不退!"但法院明确指出:当客户按约支付首付款并签订正式合同后,认购书中的定金已自动转为首付款。此时再拿认购书的"定金不退"条款说事,就像用超市小票去退已拆封的手机——早就不适用了!
企业该怎么做?
- 分清"定金"和"首付款":定金是签认购书时的"诚意金",一旦签了正式合同,它就变成房款的一部分。如果客户在正式合同阶段违约,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处理(比如本案中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总房款15%),而非简单"没收定金"。
- 合同条款要闭环:在正式合同中明确写清:"认购书定金自动转为首付款,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避免前后条款打架,让法院无所适从。
误区二:律师费主张成了"糊涂账"
怀远某泽园公司以为合同写了"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就能稳赚,结果法院一句话驳回:"3万律师费比5万房款还高,这合理吗?" 具体栽在三个坑里:
- 委托合同"只盖章不签字":合同约定"签字后生效",但双方只盖章没签字,生效条件不成立;
- 付款时间"神操作":合同要求"签约后7天内付款",但公司5月6日才打款(4月11日签的合同),时间对不上;
- 费用明显"不匹配":为追讨5万元房款花3万律师费,就像花300元打车去取100元快递——法院认定这不"常理"。
企业该怎么做?
- 签委托合同时"抠细节":
- 要求律所必须签字+盖章,确保合同生效;
- 付款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保留银行回单并备注"(2022)皖0321民初3518号案律师费";
- 律师费要"量力而行":
- 诉讼标的50万以下的案件,律师费建议控制在标的额10%以内(本案5万元房款,律师费超过5000元就可能被质疑);
- 合同中可写明:"律师费按实际支出且不超过诉讼标的10%计算",避免被认定为"天价费用"。
给企业的终极提醒
- "定金"不是万能挡箭牌:正式合同签了,定金就"转正"为首付款,违约处理必须回归正式合同条款;
- "律师费条款"不能只写不验:签委托合同时多花5分钟核对签字、付款时间,能避免90%的败诉风险;
- 关键动作"留证据":客户违约时,第一时间发书面解除通知(别学本案等到起诉才处理),用邮政EMS寄送并留存回执,这才是真正的风险防火墙!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我做到了"。合同条款写得再漂亮,执行时走样一步,就可能让企业从赢家变输家。签约时多问一句,履约时多留一手,才是真正的风险防控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