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个人时如何避免为材料款买单-含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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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5民再1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0年10月、2011年5月,含山某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建含山某大陶村安置房及含山某职教中心工程,陆某兵为实际施工人,实际承包两工地的施工。严某水受雇于陆某兵并负责管理、验收工地材料。施工期间,陆某兵多次从许某文处赊购建筑材料盖板、侧石、污水井盖等,并由严某水验收签字,累计赊购许某文的材料价款为93,598元。2016年1月,许某文曾向含山某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催要过案涉工程的材料款。
这个案子一开始,含山某法院判决由陆某兵个人支付材料款,不追究建筑公司的责任。后来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陆某兵是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公司应该付钱,含山某法院再审后改判建筑公司付钱。但建筑公司不服上诉到马鞍山某中院,二审最终撤销了再审判决,维持了最初的判决:还是由陆某兵个人支付93,598元材料款,建筑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给我们企业提了个醒:把工程交给个人施工时,一定要注意管理方式,否则可能莫名其妙背上债务!
核心问题出在哪儿?
建筑公司说陆某兵是"内部承包",但法院发现:陆某兵既不是公司员工,也没有社保记录,公司拿不出他交管理费的证据。虽然工程资料上写着"项目经理:王某树、陆某兵",但陆某兵连项目经理证都没有。说白了,这就是"挂靠"——把公司资质借给个人用,工程实际是陆某兵自己干的。
当陆某兵以个人名义赊材料时,法院认为这属于他和材料商之间的私人交易,建筑公司不该为他的债务买单。即使材料确实用在了公司承建的工地上,但因为没有证据证明陆某兵是代表公司买的,所以公司不担责。
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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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玩"真假承包"的文字游戏
很多公司喜欢把工程"内部承包"给个人,美其名曰"内部管理",实际就是挂靠。但法律上,真正的内部承包必须有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发放等证明。如果只是签个"内部承包协议",没这些实质内容,法院很可能认定是挂靠,公司反而要承担更多风险。建议:要么规范管理,让实际施工人成为正式员工;要么明确是分包关系,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给"项目经理"发"身份证"
工地上经常有人自称"项目经理",但如果没有公司正式授权书,对外签合同、赊材料都是个人行为。建议:每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有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写明"有权代表公司签订XX类合同",并在工地现场公示。没有授权书的人,一律不能以公司名义对外交易。 -
材料采购要"见章才认"
材料商经常说"工地用了材料,公司就得付钱"。但法院看的是:谁签的字?有没有公司印章?建议:要求所有材料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加盖公司项目章(不是技术资料章!),并保留送货单、验收单等全套凭证。对于口头协议或个人签字的单据,坚决不认账。 -
定期"查户口",别当甩手掌柜
公司把工程交给个人后就撒手不管,等到被起诉才知道问题。建议:每月检查项目部的对外签约情况,要求实际施工人定期报告材料采购、工程款支付等信息。发现有人以公司名义私自赊账,立即发函声明"该行为未经公司授权,后果自负"。 -
给材料商吃"定心丸"
有些材料商担心找个人要不到钱,总想拉公司垫背。可以在工地门口贴公告:"本项目材料采购必须经公司书面确认,否则后果自负"。这样既保护公司,也让材料商知道风险在哪,避免后期扯皮。
一句话总结: 公司印章和授权书是"护身符",没有它们的工地交易都是"定时炸弹"。企业千万别为了省事当"影子老板",该规范的流程一步都不能少。毕竟,法律只保护那些认真管好自己"责任田"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