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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付款条件约定不明将导致工程款利息损失-含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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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22民初217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3年5月25日,安徽国某公司和安徽和县某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三份《安徽省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范围和内容均是皖江农机农资产品交易展销中心零星工程,三份合同的开工日期均约定自2013年6月5日开工,至2017年7月30日竣工验收。但每一份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分别为:暂定贰拾伍万元整、暂定拾伍万元整、暂定贰拾万元整。三份合同均是格式合同,其中合同第三条价款支付与结算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应按工程总价的80%结算工程款,其余20%尾款,待工程竣工审计后结算;结算依据为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依据,按审计结果后计算。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规定的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偿付乙方赔偿金。案涉三份合同的零星工程均施工完毕且通过竣工验收,并且三份合同的零星工程造价经过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确认,其中合同造价约定暂定贰拾伍万元整的零星工程的审定价190871.71元;暂定拾伍万元整的零星工程的审定价123130.37元;暂定贰拾万元整的零星工程的审定价143410.12元;三份合同的工程的造价审定价合计457412.2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100000元,余款357412.20元至今未付。

法院判决安徽国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安徽和县某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357412.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7日起算,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但驳回了原告关于自2018年1月8日起算利息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生动地告诉我们:建设工程合同中付款条件和时间节点若约定不清晰,企业可能白白损失巨额利息收入!

在本案中,安徽和县某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虽然成功要回了工程款,但原本主张从2018年1月8日开始计算的利息却被大幅缩水——法院只支持从2021年7月7日(即起诉当天)开始计算利息。这意味着该公司损失了近三年的利息收入!为什么会这样?

问题出在两个关键地方:

  1. 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合同中写着"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应付款",但没写清楚到底是"验收合格后30天内"还是"审计报告出具后15天内"。就像你和朋友约好"改天吃饭",却没说具体哪天,结果对方一直拖着不去,你也拿他没办法。

  2. 违约责任"留白太多":合同中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写着"每日万分之﹍﹍",却没填具体数字。这就好比借条上写着"逾期按银行利率计算",但没写明是哪家银行、什么利率,打起官司来自然难以主张。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1. 合同条款要"具体到日",不能"大概其"

签订合同时,别图省事直接用格式合同。对于付款时间,一定要写明具体天数,比如"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80%工程款"、"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付清尾款"。千万别写"验收后"或"审计后"这种模糊表述,否则就像没写一样。

2. 利息计算标准要"明明白白"写进合同

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如果拖欠工程款,利息按什么标准算?是年利率6%?还是参照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好直接写清楚计算方式。就像现在很多人借钱都会在借条上写明"逾期按年化15.4%计算利息",这样发生纠纷时才有依据。

3. 关键证据要"及时留痕",别等要用时才后悔

工程实施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好这些"时间凭证":

本案中原告之所以无法证明2018年1月8日这个时间点,很可能就是因为没有保存好当时的验收或审计文件。企业要建立专门的合同履行档案,重要节点都要有书面记录。

4. 发现拖欠要"及时行动",别拖成"陈年旧账"

工程款被拖欠后,不要像本案原告那样等三四年才起诉。应该:

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拖延越久,证据越难收集,损失的利息也越多。

建设工程领域资金量大、周期长,一个合同条款的疏忽就可能导致企业损失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对付款条件、时间节点、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斤斤计较",宁可签约前多花半天时间完善合同,也不要事后花几年时间打官司。毕竟,省下的律师费,可能远不及损失的利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