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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债权数额决定优先受偿范围,合同约定利息不一定有保障-含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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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2)皖05民终219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5年11月11日,韦某与含山某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抵押协议》,约定恒和置业公司向韦某借款245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11月15日,月息3分;同时,恒和置业公司以横山国际项目67套未备案房产为该借款及王向东转让给韦某的780万元债权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11月23日,双方在含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登记债权数额为3230万元。2015年12月3日,含山县财政局将3000万元汇至恒和置业公司账户。

2018年8月3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借款本金从3230万元调整为3680万元,但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另查明,恒和置业公司在设定抵押前,已将6套房产(如811号房售予刘某英等)销售给购房人,这些购房人已支付大部分房款。2018年9月13日,恒和置业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韦某确认已收到利息192万元。

法院判决:确认韦某对含山某和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3680万元及利息2460.78万元,但仅在3230万元范围内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超出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韦某主张的23431600元利息优先权被驳回。

三、核心风险提示:为什么"白纸黑字"的合同可能不管用?
这个案子暴露出一个企业常踩的"隐形坑":抵押登记时写的数字,比借款合同里写的更重要!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合同里明明写了本金加利息都抵押了,银行/债权人肯定能优先拿回全部钱。"但现实很骨感——本案中,韦某的合同约定包含利息,可抵押登记证上只写了"3230万元",结果破产时利息部分直接变成普通债权,优先权"打水漂"。

为什么登记比合同更重要?
法律有句大实话:"抵押不登记,等于没抵押"

企业最该警惕的3个风险点

  1. "登记偷懒"=钱打水漂
    本案抵押登记时,系统虽无"担保范围"栏,但企业完全可在备注栏手动注明"含本金及利息"。很多企业图省事只填本金数字,结果破产时利息优先权全丢。记住:填登记表时多写10个字,可能保住百万利息!

  2. "私下改合同"不更新登记=白忙活
    双方后来签《补充协议》把本金从3230万加到3680万,但没去房管局改登记。结果多出的450万连本金优先权都丢了,更别说利息。任何抵押变更(加钱、延期、算利息),必须同步更新登记!

  3. "已售房产"埋雷,抵押变废纸
    恒和置业公司抵押前已卖6套房给消费者(如刘某英等),这些购房人因"付了大部分房款",法律优先保护他们。企业做抵押前若不清查房产状态,抵押可能直接无效——尤其开发商、房企务必逐套核验"是否已售"!

给企业的保命建议

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我登记"。企业融资时,别让省下的几百元登记费,赔掉百万利息优先权——细节决定钱袋子,合规才是真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