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口头买卖合同也可能被法院认定需付款-凤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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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126民初401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凤阳某陵公司是一家卖水泥砖和建材的企业。安徽凤阳某氏公司是一家做石英砂加工的公司,因为厂里要打地坪,就和凤阳某陵公司口头商量买混凝土,但双方没签书面合同。2016年1月20日到4月13日期间,凤阳某陵公司给安徽凤阳某氏公司送了340.30立方米的混凝土,总共98017元。安徽凤阳某氏公司的员工田某开了6张入库单并签字确认,凤阳某陵公司的老板曹某也在单子上签了字。后来,安徽凤阳某氏公司通过瓦工头汪某分两次付了40000元现金,剩下的57147元一直没给。
判决结果:
法院判安徽凤阳某氏公司10天内付给凤阳某陵公司57147元货款,但不用田某个人还钱(因为他是公司员工,干活是职务行为)。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别以为“没合同”就能赖账,证据才是硬道理!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却藏着大教训:很多老板觉得“口头说说就行,不用签合同”,结果惹上大麻烦。法院为啥判安徽凤阳某氏公司必须付款?关键就两点:
- “事实买卖”也能算数:就算没签白纸黑字的合同,只要能证明货送到了、人收了(比如入库单签字)、钱付过一部分,法院就认这是真实交易。安徽凤阳某氏公司嘴上说“没这回事”,但田某的入库单+瓦工头的证言+已付4万元的记录,全串成证据链,想抵赖都难。
- 员工签字≠个人买单:田某作为仓库员,开入库单是本职工作,法院说这是“代表公司干活”,钱该公司出,他个人不用赔。但反过来说,如果公司没管好员工(比如随便让外人签字),也可能被当成默认交易,稀里糊涂背锅。
给企业的3个实用提醒:
- 口头约定要变“纸面”:下次买货卖货,哪怕关系再熟,也要签个简单合同。写清“谁卖谁买、东西多少、多少钱、啥时付”。没合同?至少让对方在送货单上盖公章(光员工签字不够稳,像本案要靠其他证据补漏)。
- 单据保管像存钱:入库单、付款记录这些“小纸片”,别随手扔!本案凤阳某陵公司赢就赢在6张入库单+证人帮忙作证。建议企业:所有交易留痕,电子存档+纸质备份,至少保存3年以上(法律默认欠款诉讼时效3年,但没写付款时间的合同,时效从催款起算)。
- 别拖“催账”时间:安徽凤阳某氏公司说“过了时效不用还”,但法院没认——因为合同没写付款日,企业随时能要钱(但得给对方留点准备时间)。提醒:货款到期后,定期发个微信、邮件或书面催款单,既防时效过期,又留证据。
一句话总结:生意场上,“嘴上说的不如纸上写的,纸上写的不如证据链牢的”。签合同、留单据、及时催款,花小功夫省大麻烦。别等被告上法庭,才后悔当初“图省事没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