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搬迁获补偿不等于应解散,股东矛盾应优先协商解决-凤阳公司解散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凤阳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案号:(2022)皖1126民初40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5年8月,张某1与于某红签订公司章程,各出资25万元成立凤阳某山石英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某山公司”),各占股50%。2009年3月,于某红将股权转让给张某2,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某1、张某2,仍各占50%股份。
2018年2月,凤阳县政府出台政策,对石英砂企业退出行业给予补偿。2019年7月,凤阳某山公司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签订退出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484.92万元。2020年12月,该公司被认定为“非停产企业”,获补偿总金额484.8万元。2021年8月,政府支付首笔设备补偿款210万元至公司账户。
张某1认为:公司已拆除生产设施、完成土地复垦,且15年未召开股东会,继续存续会损害股东利益,要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凤阳某山公司和张某2辩称:公司主体仍存续,已获补偿款且与其他企业达成合作意向,股东矛盾可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不应解散。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张某1的解散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张某1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法院的核心观点很明确:公司因政策搬迁获补偿,不等于“被责令关闭”;股东间有矛盾,也不能直接要求“解散公司”,必须先尝试其他解决办法。
很多企业主容易踩两个坑:
第一个坑:误以为“公司搬了、厂拆了”就得解散。
本案中,张某1主张公司“被政府责令关闭”符合章程解散条件。但法院指出:公司和政府签的是补偿协议(比如拿钱退出石英砂行业),不是行政处罚的“责令关闭”。公司主体依然存在,就像店铺搬了新地址还能继续做生意一样。即使生产设施拆了、场地复垦了,公司完全可以用补偿款租新厂房、换新行业(比如判决书提到公司已和其他企业谈合作)。关键点:公司章程写的“责令关闭”特指政府罚你关门停业,而不是你主动签协议拿补偿。

第二个坑:股东吵架就闹“解散公司”,其实还有更简单的路。
张某1说“15年没开过股东会,公司僵死了”。但法院发现: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章程别乱写“解散条款”
    如果像本案一样,在章程里写“公司被责令关闭就解散”,务必搞清法律定义(指行政处罚,不是补偿协议)。建议咨询律师细化条款,比如补充:“因政策搬迁获补偿的,不视为解散事由”。

  2. 股东矛盾先“自救”,别急着上法院

    • 定期书面通知开会(微信、邮件留痕),避免“15年没开会”的指控;
    • 提前在股东协议里约定:
      ✓ 股权转让优先权(比如一方想退出,其他人优先买);
      ✓ 补偿款分配规则(本案210万补偿款去向不明,直接引发纠纷);
      ✓ 争议解决步骤(先协商→找第三方调解→最后才诉讼)。
  3. 拿到政府补偿款,更要“明算账”
    本案公司获200多万补偿,但张某1质疑“钱去哪了”。企业务必做到:

    • 补偿款进公户,专款专用;
    • 向股东同步资金使用计划(例如“50万租新场地,100万买设备”);
    • 避免用个人账户收补偿,否则容易被当成“侵占公司财产”。

最后提醒: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解散等于“宣告死亡”,法院必然严格把关。与其事后扯皮,不如事前把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的“逃生通道”设计好——留好退路,才能走得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