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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违约金主张过高将被法院调低 - 凤阳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凤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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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126民初150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陈某(曾用名陈某青)系安徽某电公司凤阳县分公司总铺供电所陈湾台区用户,用电户号1323010478。2007年1月,其以陈某青名义与安徽某电公司凤阳县分公司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之前的电费,陈某均及时支付。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其拖欠电费5225元没有缴纳;2019年1月至9月,又拖欠电费2229元没有缴纳。陈某共欠电费7454元没有缴纳,在安徽某电公司凤阳县分公司自行催要未果的情况下,该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

  1. 陈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费7454元;
  2. 违约金分两部分计算: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欠的5225元,按年利率15%计算违约金为592元;2019年10月1日后的欠费,以74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3. 驳回安徽某电公司凤阳县分公司要求陈某未来按月缴纳电费的诉讼请求(因该事项尚未发生)。

三、核心观点:企业主张违约金不能“狮子大开口”,否则法院会“砍一刀”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是:企业如果主张过高的违约金(比如按日千分之二计算),法院不仅不会全额支持,还会主动调低标准,让企业“白忙一场”。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来拆解一下:

最后提醒:电费、货款、租金等常见业务中,违约金是“双刃剑”。定低了,企业吃亏;定高了,法院不认。安全做法是:合同约定合理标准 + 及时催收 + 保留证据。 既守住钱袋子,又避免打官司时“赢了道理输了钱”。(注:本文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