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违约金主张过高将被法院调低 - 凤阳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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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126民初150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陈某(曾用名陈某青)系安徽某电公司凤阳县分公司总铺供电所陈湾台区用户,用电户号1323010478。2007年1月,其以陈某青名义与安徽某电公司凤阳县分公司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之前的电费,陈某均及时支付。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其拖欠电费5225元没有缴纳;2019年1月至9月,又拖欠电费2229元没有缴纳。陈某共欠电费7454元没有缴纳,在安徽某电公司凤阳县分公司自行催要未果的情况下,该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
- 陈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费7454元;
- 违约金分两部分计算: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欠的5225元,按年利率15%计算违约金为592元;2019年10月1日后的欠费,以74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 驳回安徽某电公司凤阳县分公司要求陈某未来按月缴纳电费的诉讼请求(因该事项尚未发生)。
三、核心观点:企业主张违约金不能“狮子大开口”,否则法院会“砍一刀”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是:企业如果主张过高的违约金(比如按日千分之二计算),法院不仅不会全额支持,还会主动调低标准,让企业“白忙一场”。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来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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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太高=自讨没趣:
安徽某电公司凤阳县分公司起诉时要求按“日千分之二”收违约金(相当于年化73%),但法院认为这太高了,直接“砍”到年利率15%和LPR的4倍(目前LPR约3.45%,4倍就是13.8%)。简单说,企业想多收钱,结果反而少赚了——原本主张3814元违约金,法院只支持了592元加后续较低标准的部分。
对企业风险提示:合同里写违约金不是“写多高都行”。实践中,法院会参考实际损失(比如资金占用利息),如果约定过高(比如超过LPR的4倍),企业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还白交诉讼费(本案中企业自己承担了部分费用)。 -
为什么法院敢调低?
法律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654条说,违约金必须“合理”,不能把消费者当“提款机”。本案中,供电企业没证明高违约金的合理性(比如实际损失有多大),法院就按市场标准(LPR)调整了。这就像你借朋友1000元,约定“一天罚10块”,朋友还不上时,法院肯定不会让你天天罚到破产。 -
企业如何避免“踩坑”?三招防风险
- 违约金别乱定,参考“市场价”:
签合同时,违约金标准别拍脑袋。建议用“LPR的1-4倍”作为基准(目前年化约3.45%~13.8%),并在合同里写清楚计算依据。比如:“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当期LPR的2倍计算”。这样既合法,又容易被法院认可。 - 催收要留“证据链”,别等拖成“老赖”:
本案中供电企业赢了欠费,但因催收记录不完整,违约金主张大打折扣。企业平时要保存好缴费通知、催款短信、签收单等,形成完整证据。简单说:每次催款,留个“纸质或电子凭证”,别只靠口头提醒。 - 别对“未来的事”起诉,浪费钱又输官司:
供电企业还要求法院判决“以后每月必须按时交费”,结果被驳回。因为法院只管“已经发生的纠纷”,不管“可能发生的违约”。企业遇到拖欠,应聚焦当前欠款,别提前把客户当“坏人”——真有后续问题,再另案处理。
- 违约金别乱定,参考“市场价”:
最后提醒:电费、货款、租金等常见业务中,违约金是“双刃剑”。定低了,企业吃亏;定高了,法院不认。安全做法是:合同约定合理标准 + 及时催收 + 保留证据。 既守住钱袋子,又避免打官司时“赢了道理输了钱”。(注:本文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