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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张财产损害赔偿额外利息需充分证据支持-凤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凤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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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3)皖0421民初633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6年10月13日,本院受理吕某畜禽养殖场与淮南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要求赔偿养殖场房及附属设施、机械设备、安置补助费、经营损失等。2017年3月29日,本院参照判决时最新公布的补偿标准作出(2016)皖0421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判决淮南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赔偿吕某畜禽养殖场3612695.6元。吕某畜禽养殖场、淮南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皖04民终58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17日,吕某畜禽养殖场向本院起诉要求淮南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赔偿利息损失,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2020)0421民诉诉前调1627号。2022年9月1日,本院立案受理吕某畜禽养殖场起诉要求淮南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赔偿停产停业损失、利息损失,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皖0421民初4229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吕某畜禽养殖场的起诉。吕某畜禽养殖场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04民终2299号民事裁定,认为吕某畜禽养殖场主张利息损失不属重复起诉,裁定撤销(2022)皖0421民初422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凤台县岳张集镇吕某畜禽养殖场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79332.87元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虽然看起来是个简单的"要钱"官司,但背后隐藏着企业经常忽视的关键法律风险点——主张额外赔偿必须有实实在在的证据支持,不能想当然

吕某畜禽养殖场在2017年已经通过诉讼获得了360多万元的赔偿,这笔钱早已执行到位。但养殖场经营者认为,从获得赔偿判决到实际拿到钱这段时间的"利息损失"也应该由煤矿公司承担,于是又多次起诉要求再赔37万多元利息。法院经过多次审理,最终驳回了这个请求。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呢?关键原因就两点:

  1. 赔偿已经"一步到位":法院在2017年判决时,已经按照当时最新的补偿标准计算了全部损失,相当于一次性把"本+息"都考虑进去了。就像你去商店买东西,店家已经按最新价格把东西卖给你了,你不能事后又说"哎呀,这几天物价涨了,你再补我点钱"。

  2. 空口无凭不被认可:养殖场主张有"利息损失",但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这个损失真实存在。法院不是算命先生,不能仅凭"我觉得应该有"就判赔。就像你借钱给别人,如果当初没写借条约定利息,事后想要利息就很难得到支持。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第一,赔偿谈判要"一次性算清"。当企业遇到财产损害需要索赔时,务必在第一次谈判或诉讼中就把所有可能的损失项目考虑周全,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等。不要想着"先拿一部分,以后再要",这样很容易像本案一样"二次索赔"失败。建议在专业律师帮助下制作详细的损失清单,确保不遗漏任何应得赔偿。

第二,证据意识要贯穿始终。本案中养殖场失败的根本原因是无法证明"利息损失"确实存在且应由对方承担。企业平时就要养成保存证据的习惯:发生损害时立即拍照录像,保留维修发票、评估报告;如果涉及资金占用损失,要保留银行流水、贷款合同等能证明实际资金成本的证据。记住: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支撑的主张就像没有地基的房子,再漂亮也会倒塌。

第三,权利主张要及时但不盲目。虽然本案中法院认为主张利息的诉讼没有超过时效(3年),但这只是个例。很多企业因为拖延太久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彻底丧失索赔权利。建议企业建立法律风险台账,对可能产生索赔的事件设定提醒,既不过早行动(证据不充分),也不过晚行动(超过时效)。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选择最佳时机主张权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保护的是有准备的企业。赔偿不是"多多益善",而是"有理有据"。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纠纷,与其事后费力争取额外赔偿,不如事先做好风险防范——完善合同条款、规范日常管理、及时保存证据,这样才能在纠纷发生时真正占据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