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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为车辆所有人疏于管理将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六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凤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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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1503民初671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4月20日14时30分,代某驾驶皖D×××××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沪陕高速公路下行线由西向东行驶至706KM+930M处时,车辆撞上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后驶入对面车道,与对向车道由东向西刘某驾驶的皖N×××××小型轿车迎面相撞,造成刘某及乘员刘某银当场死亡,代某和张某成受伤,两车及高速公路护栏受损。随后崔某军驾驶豫S×××××小型普通客车沿上行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避让不及撞上皖N×××××小型客车掉落的前轮及发动机等部件,导致豫S×××××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崔某军、刘某银和张某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代某于当日入住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至4月25日转至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新庄孜医院至4月28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7738.45元。代某的伤情经鉴定:误工期9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60日,花去鉴定费600元。
另查明,代某驾驶的皖D×××××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系凤台县某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投保座位险50000元。事故车辆皖N×××××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车辆豫S×××××号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信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信中心支公司已赔偿另一受害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两家保险公司在无责范围内赔偿代某部分损失(共12000元),座位险赔偿剩余医疗等费用24124.45元,而凤台县某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需额外赔偿代某鉴定费600元。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企业光挂名当“车主”却不尽管理责任,出事了照样要掏钱!
表面上看,事故是驾驶员代某全责造成的,凤台县某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只是车辆登记单位,没直接开车。但法院为啥判它赔600元鉴定费?因为企业作为车辆所有人,有法定义务确保车辆安全运营——比如定期检查车况、审核驾驶员资质、买足保险。这家公司显然没做到位:车是它名下的,驾驶员是它雇佣或管理的,结果车辆高速上失控酿成大祸。法院认为,企业这种“甩手掌柜”行为,等于放任风险发生,自然要为管理漏洞买单。

对企业来说,这600元是小钱,但背后的风险可大了:

  1. 别当“影子车主”:很多企业把车挂自己名下,却让个人实际运营(比如司机自带车跑业务)。一旦出事,交警和法院第一眼就认登记证上的企业名,企业想甩锅都难。
  2. 保险不能“缺斤少两”:这个案子中座位险保了5万,勉强够赔;但如果伤者伤势更重,5万不够赔,缺口可能直接落到企业头上。企业得算清账:货车司机的座位险至少要保20万以上,交强险之外还得补商业三者险。
  3. 日常管理要“留痕”:企业必须定期查车(比如每月检查刹车、轮胎)、验驾照(确认驾驶员无酒驾记录)、做培训(教司机高速行车规范),所有操作留签字记录。万一出事,这些就是“企业已尽责”的救命证据。

老板们记住:车在你名下,责任就在你肩上。别等事故发生了才后悔——花点小钱管好车,远比事后赔钱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