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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代偿后如何成功追回损失?关键在于完善的反担保措施-肥东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肥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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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0)皖0122民初513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5月28日,安徽通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合肥肥东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安徽通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8日。同日,肥东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合肥肥东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和《反担保(抵押)合同》,肥东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安徽通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肥东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乙方)与安徽通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乙方同意为甲方向某商业银行合肥肥东支行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反担保措施:由甲方的全部资产及全体股东的个人财产作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应承担与本合同及反担保有关的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安徽通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1196号、0001197号)作抵押,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2019年5月31日,王某、候某、朱某、邹某向原告出具《担保贷款关联责任人承诺书》,四被告承诺:愿意承担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你公司因履行保证责任而发生代偿的,我愿意向你公司偿还全部代偿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款等)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土地房产过户税费等相关税费),并依照上列《委托保证合同》与被保证人承担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本承诺书项下有多个承诺人的,各承诺人共同对你公司承担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6月5日,原告为安徽通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代偿银行借款本息5055825元。2020年7月2日,原告委托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国庆向法院起诉,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安徽通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需十日内返还代偿款5055825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律师费7000元;肥东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抵押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王某、候某、朱某、邹某四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担保公司"赢了官司",实则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后,能否成功追回代偿款,不取决于担保能力,而取决于反担保措施是否完善。很多企业做担保业务时只关注"能不能收担保费",却忽视了"代偿后钱能不能要回来",最终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为什么本案担保公司能成功追偿?

  1. 不动产抵押登记到位:担保公司要求企业用厂房土地作抵押,并专门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这就像给债权上了"保险锁"——即使企业破产,也能优先从卖房卖地中拿回钱。

  2. 股东个人连带担保:不仅企业资产被锁定,四位股东还签了《担保贷款关联责任人承诺书》,白纸黑字承诺"用个人财产还钱"。当企业没钱时,股东的个人存款、房产都可能被用来还债。

  3. 合同条款滴水不漏

    • 明确约定"日万分之五"的利息(相当于年化18%,在合理范围内)
    • 写清楚要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 反担保范围覆盖"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全部损失

企业最容易踩的3个坑

坑1:只签担保合同,不办抵押登记
很多企业以为签了《抵押合同》就高枕无忧,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必须到登记部门办理手续才生效!本案中如果没办《不动产登记证明》,即使有合同,担保公司也只能和其他普通债权人排队要钱,可能血本无归。

坑2:股东担保流于形式
常见错误:让股东在合同末尾签个名,但没单独签承诺书;或者写"承担保证责任"却不注明是"连带责任"。本案中四位股东专门签了承诺书,明确写"共同承担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这才让个人财产也被纳入追偿范围。

坑3:费用约定模糊
很多合同只写"承担相关费用",结果打官司时律师费、评估费被法院驳回。本案合同详细列出"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连"土地房产过户税费"都写明,7000元律师费才一分不少要了回来。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反担保要"双保险"

    • 企业担保必须要求:①足额资产抵押(不动产优先)+ ②实际控制人/股东个人连带担保
    • 抵押后立刻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拿到《登记证明》才算真正"上锁"
  2. 合同条款要"具体到毛"

    • 利息明确写清计算标准(如"日万分之五"而非"按法律规定")
    • 费用列明具体项目:"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
    • 保证责任必须写"连带责任"(普通保证则需先起诉债务人)
  3. 股东担保要"本人亲签"

    • 单独让股东签《反担保承诺书》,不要夹在主合同里
    • 写明"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避免"以出资额为限"等限制表述
    • 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的,配偶必须共同签字(本案中候某、邹某作为配偶均签字)

一句话总结:担保不是"做好事",而是高风险业务。企业做担保前要自问:如果明天对方破产,我手里的抵押物能覆盖损失吗?股东个人能兜底吗?合同条款经得起法院检验吗?只有把"后路"提前铺好,才能避免"代偿容易追偿难"的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