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证据不足将导致索赔难-巢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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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81民初142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5月2日和2020年6月2日,巢湖某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合肥某润鞋业有限公司共签订了6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日期根据巢湖某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批商品在交货时间内送往上海指定的仓库。同时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付款方式以及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等。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的合同总价款为766240元(巢湖某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合肥某润鞋业有限公司最后一次送货时间为2020年10月14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巢湖某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了陆运费22880元。
法院判决合肥某润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巢湖某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运输费22880元,但驳回了巢湖某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涨价款77295元、空运费25058元、汇率损失27690元和客户索赔37903元等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出许多企业在合同管理中的"致命伤":嘴上说一万遍,不如纸上写清楚;心里委屈一箩筐,不如证据摆出来。巢湖某安公司声称对方"胁迫涨价"、"延迟交货",结果只拿回了2万多元的运费,其他16万多元的损失一分没要到。为什么?因为法院说了:"你说的这些,证据呢?"
1. "口头协议"最坑人,白纸黑字才是真
案例中,巢湖某安公司说对方"每次到发货时都要向我涨价,否则不予发货",但拿不出有力证据。而法院看了双方的聊天记录后认为:这更像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而不是胁迫。现实生意中,很多老板觉得"都是熟人"、"先发货再说",结果出了问题,微信聊天记录翻来覆去也说不清当时到底怎么约定的。
企业应该怎么做:
- 任何价格变动、交货时间调整等关键变更,必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 如果通过微信协商,要明确说"根据我们刚才的微信约定,现确认价格调整为XX元"
- 重要的口头约定,事后立即发邮件或书面确认:"今日与贵司王某电话沟通,确认交货期延至X月X日,特此确认"
2. 损失索赔要有"证据链",不能只讲"我觉得"
巢湖某安公司主张了四项损失:涨价款、空运费、汇率损失、客户索赔。但法院只支持了运费,为什么?因为合同明确写了"被告送往上海指定仓库",所以运费该被告出。但其他损失呢?
- 空运费:无法证明这些空运的货就是被告的货
- 汇率损失:汇率波动是市场正常现象,和被告交货时间关系不明确
- 客户索赔:没有提供日本客户扣款的直接证据
企业应该怎么做:
- 发现对方可能违约时,立即书面通知:"贵司未按约定于X月X日交货,我司将采取空运方式,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将向贵司追偿"
- 保留所有费用凭证:空运发票要注明货物批次号,与合同对应
- 客户索赔要有书面通知和扣款凭证,最好让客户出具正式索赔函
3. 微信聊天不是"万能证据",这样保存才有效
很多企业以为"聊天记录都在手机里",但法院要求:聊天记录必须能证明是和谁聊的、内容没被篡改。案例中双方都有聊天记录,但原告没能有效证明"胁迫涨价"的关键对话。
企业应该怎么做:
- 重要业务沟通避免只用私人微信,使用企业微信或工作邮箱
- 每月将重要聊天记录导出备份,用光盘或U盘保存(不要只存手机里)
- 聊天中要明确对方身份:"合肥某润张经理,关于XX合同第3批货涨价事宜..."
- 关键节点后发总结邮件:"根据今日微信沟通,确认价格调整如下..."
4. 交货环节要"留痕",别让仓库人员当"摆设"
合同明明约定"被告送往上海指定仓库",但原告却自己付了运费。为什么没早发现?可能是因为仓库收货时只签了个字,没严格核对谁该承担运费。
企业应该怎么做:
- 收货单必须包含:送货方、收货方、运费承担方、货物状态
- 仓库人员培训: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如该送货却让自提),当场拒绝签收或注明"此单运费由我方垫付,责任方后续确认"
- 每次收货后24小时内核对:是否按合同约定方式交付
最后提醒
这个案子给我们敲响警钟:做生意不怕出问题,怕的是出了问题说不清。据统计,企业合同纠纷中70%的败诉原因是证据不足。别等到打官司时才后悔"当时要是留个证据就好了"。
记住三个"必须":
- 必须把口头承诺变成书面约定
- 必须对异常情况立即书面确认
- 必须养成"留痕"习惯:重要操作必留记录,关键沟通必有确认
合同不是一签了事,而是从签字那刻开始的"证据马拉松"。每一步都留下清晰足迹,才能在纠纷来临时稳稳站住脚。毕竟,在法律面前,"我以为"不如"我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