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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时忽视质量保修期可能导致款项被扣除-巢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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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81民初233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11月15日,发包方巢湖市银屏镇某政府与承包方安徽某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徽某恺公司承包巢湖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银屏镇建成区整治建设工程(二期)施工,签约合同价5534200元。合同约定屋面防水工程、外墙面防渗漏和保温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5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约定留5%合同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结付。工程于2017年11月20日开工,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2018年11月15日经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5月7日,巢湖某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报告,认定工程总价款为2591104.89元。2020年10月10日,巢湖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因双方对审计结论有异议,将该项目予以退审。截至起诉时,巢湖市银屏镇某政府已支付工程款2068800元,尚欠522304.89元。双方确认保温、防水工程款共计162622.76元。

法院判决巢湖市银屏镇某政府向安徽某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4173.7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质量保修期未满时,工程款可能被合法扣除,企业务必重视合同细节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法律盲区:工程验收合格≠能拿全款。法院之所以只判付51万余元而非原告主张的59万元,关键在于防水和保温工程的5年保修期尚未届满(工程2018年验收,2021年起诉时仅过2年多)。根据合同约定,这部分工程款的5%(即8131.14元)必须作为质量保修金暂扣,直到保修期结束。

对企业的重要提示:

  1. 别被“验收合格”冲昏头脑
    很多施工企业以为工程通过验收就能立刻结清全款,却忽略了合同中“不同工程部分保修期不同”的细节。本案中,普通装修保修期仅2年,但防水、保温等关键工程却长达5年。一旦保修期未满,发包方(尤其是政府项目)有权合法扣除相应保修金。建议: 签订合同时,务必用加粗或单独条款明确各类工程的保修起止时间,并在施工日志中详细记录验收日期,避免后续扯皮。

  2. 政府项目“退审”不等于能拿钱
    本案中,因政府审计部门退审,双方对最终价款无异议(均认可259万元),但企业仍因保修金问题少拿8千多元。现实中,政府工程常因审计拖延导致付款滞后,但保修金条款不受审计影响——即使审计没完成,只要合同约定明确,保修期就是硬杠杠。建议: 接政府项目前,主动要求将“保修金返还条件”写入合同补充协议,例如约定“若审计超期,以初审价为基准暂扣保修金”。

  3. 小疏忽酿成大损失
    原告起诉时直接按初审价索要59万元,却未核算保修金扣除问题,白白多付630元诉讼费。更严重的是,如果合同约定模糊(比如只写“保修期1年”未区分工程类型),企业可能面临更大金额被扣。建议:

    • 施工方:在每次请款时,主动核对保修期状态,保留书面确认记录;
    • 发包方:付款前务必复核合同保修条款,避免因提前支付引发二次纠纷。

一句话总结: 工程款结算不是“一锤子买卖”,企业必须把保修期当成付款的“安全锁”——该扣的钱要扣到位,该盯的期限要盯紧。签合同时多花10分钟看清保修细节,能省下90%的诉讼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