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担保公司不履行义务将承担赔偿责任 - 巢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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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181民初530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7月12日,巢湖市某水管理处与上海某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肥市采购合同参考范本》(巢湖市某水管理处污水处理设备大修服务),约定巢湖市某水管理处通过招投标程序,将污水处理设备大修服务项目交给上海某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施工,并按合同支付了523200元预付款(占合同总价1308000元的40%)。2022年7月18日,安徽某臻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向巢湖市某水管理处出具《预付款担保》保函(保函编号GZDB20220718-D),承诺对上海某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使用预付款进行担保,若收到某水管理处书面通知后七日内无条件支付523200元。项目于2022年7月28日开工,但上海某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完成设备维修,工期严重延误,构成违约。2023年4月14日,巢湖市某水管理处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安徽某臻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但对方一直未支付。为追回款项,巢湖市某水管理处支出保全担保费550元。
法院判决:安徽某臻工程担保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向巢湖市某水管理处支付523200元及逾期利息(以5232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4月22日起算至付清日),另支付保全担保费550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7795元由安徽某臻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企业出具担保函后,若被担保方违约,担保公司必须无条件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将面临全额赔偿、利息及额外费用的法律风险。
本案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在担保业务中的常见“陷阱”:安徽某臻工程担保有限公司认为工程“只完成40%”,想以此为由拒付担保款,但法院直接判其败诉。为什么?因为担保函写明了“无条件支付”——只要被担保方违约,且债权人发了书面通知,担保公司就得立刻掏钱,无需纠结工程进度或责任划分。
对企业防范风险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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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担保方(如担保公司):别轻易“打包票”!
- 出具担保函前,务必评估被担保方的底子:查查它的财务状况、过往项目是否常出问题。本案中,安徽某臻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可能没细看上海某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实力,结果对方一违约,自己就背锅。
- 担保条款要写“死”:明确约定什么情况下才触发付款(比如“工程进度低于30%”),避免用“无条件支付”这类模糊词。如果必须写无条件,就提高担保费——毕竟风险越大,收费越高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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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担保方(如发包方):担保函是你的“安全绳”,要用对!
- 签合同时盯紧担保函细节:金额、支付时限(本案中“7日内”很关键)、是否覆盖利息和费用。巢湖市某水管理处赢就赢在担保函写得清清楚楚,一发函对方就得付钱。
- 出现违约别拖!上海某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7月开工,次年4月才发函,拖延可能增加损失。发现对方不干活,马上书面通知担保公司,保留快递记录、邮件截图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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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防坑指南:小钱省不得,大钱要留痕
- 保全担保费550元这类“小钱”,法院照样判对方赔。企业维权时别心疼合理支出(如律师函、保全费),该花就花,留好发票——这些都能变成对方的负担。
- 所有沟通“白纸黑字”:本案中巢湖市某水管理处发律师函是胜诉关键。口头催款没用,必须用书面形式(邮件、函件),并写明“根据担保函第X条,请X日内支付”。
一句话总结:担保不是“走过场”,签了字就得认账。企业要么不担保,要担保就做好赔钱的准备——管好条款、盯紧进度、及时行动,才能避免当“冤大头”。
(注:本文仅基于公开案例分析,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企业遇类似问题,应咨询专业律师定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