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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承担连带责任-长垣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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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783民初257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8月5日,周某与长垣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垣某公司)、河南某网络公司签订《村通承包加盟协议》,协议约定,长垣某公司授权周某在长垣市某镇某村地区承包经营管理村通快递业务。周某向长垣某公司缴纳网络建设费2000元、风险保证金1000元,合作期限为2020年8月5日至2023年8月4日。另外,协议约定2000元网络建设费用于网络建设,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周某如约缴纳了上述费用,收款方为河南某网络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2022年6月,长垣某公司开始不向周某支付派费,9月份开始不向周某分发派件。经周某多次催告无果,周某提起诉讼。截止起诉,长垣某公司尚欠周某派费1019.66元。另查明,河南某网络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河南某企业管理公司。

法院判决:解除周某与长垣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某网络公司签订的《村通承包加盟协议》;长垣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周某派费1019.66元,赔偿损失600元;长垣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某网络公司共同返还周某风险保障金1000元,河南某企业管理公司对河南某网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企业经营中容易被忽视的重大法律风险: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个人财产,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河南某企业管理公司作为河南某网络公司的唯一股东,虽然河南某网络公司本身不是合同的主要签订方(主要合同是周某与长垣某公司签订的),但法院仍然判决河南某企业管理公司要对河南某网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因为《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河南某企业管理公司没有出庭应诉,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与河南某网络公司是分开的,所以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一人公司股东务必做好财产隔离
    如果您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请务必做好财务规范管理。要设立独立的公司银行账户,避免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保留完整的财务账簿和凭证;每年按时进行财务审计。这些都是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关键证据。很多小企业主觉得"公司就是我的,钱怎么用都行",这种想法一旦发生诉讼就会让您个人财产面临风险。

  2. 合同履行要守信用,保留沟通证据
    本案中长垣某公司突然停止支付派费、不再分发快件,构成根本违约。企业在经营中遇到困难时,不要简单"跑路"或置之不理,应当积极与合作方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同时,所有沟通最好通过书面形式(如邮件、微信等),保留证据。如果像本案中周某多次催告,而公司置之不理,不仅会导致合同被解除,还会增加赔偿责任。

  3. 合同条款要合理,避免"霸王条款"
    本案中虽然协议约定"网络建设费不予退还",但法院认为因公司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按比例赔偿损失。这提醒企业,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如"概不退款"、"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在诉讼中很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合理的合同条款应当体现权利义务对等,既保护企业利益,也要考虑合作方的合理权益。

企业经营中,法律风险往往就藏在日常细节里。作为企业主,不必成为法律专家,但一定要有基本的法律风险意识:规范财务管理、诚信履行合同、合理设置条款。这些看似简单的做法,能帮您避免像本案中那样,让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买单"的风险。记住,法律不会保护"我以为",只会保护"我做到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