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诺代他人支付款项后需承担付款责任-长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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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783民初399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长垣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系发包方,新蒲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系承包方,2014年11月3日,孟某晓与新蒲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新蒲某某集团将长垣建业森林半岛一期高层安装工程8#楼施工图纸及变更范围内给排水、电气、暖通安装工程承包给孟某晓。8#楼最终结算价为1373629.69元。2017年1月17日,孟某晓与新蒲某某集团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新蒲某某集团将长垣建业森林半岛15#楼水施、电气、暖通安装工程承包给孟某晓。2017年3月18日,孟某晓与新蒲某某集团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新蒲某某集团将长垣建业森林半岛二期地下车库及人防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孟某晓。后经结算,15#楼及二期地下车库工程的工程款数额为1482589.7元,两项工程工程款合计2856219.39元,新蒲某某集团已支付2961219.39元,下余395000元未付。为讨要上述款项,孟某晓等人到长垣市民生服务中心信访,后长垣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诺代新蒲某某集团支付上述款项,孟某晓书面承诺同意该解决方案后,长垣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孟某晓支付了该款项。后因该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孟某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垣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新蒲某某集团、河南省某某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王某支付上述款项。
法院判决结果:长垣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孟某晓工程款395000元;驳回孟某晓对新蒲某某集团、河南省某某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包工头讨薪"的普通纠纷,实则暗藏企业经营中的重大法律"陷阱"——当你好心承诺替别人付钱,且对方同意后,这笔钱就真的变成你的债务了!
为什么发包方要为承包方"背锅"?
本案中,长垣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发包方)原本只是工程的"东家",和干活的孟某晓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但当它在信访事件中承诺"我来替承包方新蒲某某集团付钱",且孟某晓签了同意书后,法律上就发生了关键变化:原债务关系转移了!就像你替朋友担保借钱,朋友不还时债主就会找你一样。更麻烦的是,长垣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用了"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结果汇票变成"空头支票"无法兑现,法院认定它仍需用现金支付。
企业必须警惕的3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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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承诺"可能变成"法律责任"
很多企业为平息纠纷或维系关系,随口承诺"我来付"。但根据《民法典》,只要对方同意,这种承诺就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长垣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本可置身事外,却因一纸承诺书把自己拉入债务漩涡。提醒: 任何代付承诺必须经法务审核,口头承诺同样可能担责! -
商业汇票不是"免死金牌"
企业常用商业承兑汇票代替现金支付,以为"开了票就完事"。但本案清楚表明:汇票无法兑付=没付款! 法院直接判令长垣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用现金支付。尤其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很多企业资金紧张,汇票违约率高,用汇票"代替"付款风险极大。 -
模糊责任链条必遭反噬
本案中,新蒲某某集团作为实际欠款方却全身而退,正是因为长垣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承诺切断了原债务关系。很多企业为"快速解决问题",在工程款纠纷中随意承诺代付,却忽略了:工程款支付责任必须严格按合同执行,跳过合同主体直接承诺,等于主动揽责。
企业实操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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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代付前必做"三问":
✅ 我是否有法律义务代付?(通常没有!)
✅ 代付后能否向原债务人追偿?(需签书面追偿协议)
✅ 是否用可靠方式支付?(避免空头汇票,优先现金或银行保函) -
工程款支付"两不要"原则:
❌ 不要跳过合同主体直接向下游付款(如发包方直接付给包工头)
❌ 不要用票据"代替"付款,确需使用汇票时应确保100%兑付能力 -
纠纷处理正确姿势:
遇到讨薪等纠纷时,与其口头承诺"我来付",不如:
① 查清合同责任主体(谁该付钱)
② 督促责任方履约(发函要求承包方限期付款)
③ 留存书面过程证据(避免被认定为债务转移)
总结: 企业经营中,"帮忙"需谨慎,"承诺"即契约。本案给所有发包方、总包方敲响警钟:工程款支付必须守住合同红线,切勿为息事宁人随意承诺代付。在资金支付环节,更要警惕"票据陷阱",现金为王、证据为盾,方能避免从"和事佬"变成"背锅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