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以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用工规避劳动关系责任-禹州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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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豫10民终117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禹州某家家居有限公司是毛某独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登记的住所地为禹州市镇道**道交叉口东北角某城湖某庭院65号楼101-102号,经营范围包括门、窗、窗帘、晾衣架、家居软装、定制家具、橱柜等销售与安装。2022年9月22日王某在BOSS招聘软件上看到原告公司的招聘信息后,到原告公司登记的住所地(某友家居商博城店)应聘工作,工作岗位是装修设计师,原告公司为王某制作了胸牌("Quanu某友王某金牌设计师");王某的底薪3000元/月加所设计的项目的金额提成3%,工作期间签到考勤,工资由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某转账到其银行卡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王某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2022年10月22日至2023年9月21日期间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为王某发放工资共计55455.2元,王某停止工作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338.9元/月。2023年11月20日王某以原告公司未为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停止工作。另查明,王某在2023年2月至10月休息日加班11天,2023年法定假日(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共加班4天。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禹州某家家居有限公司支付王某双倍工资差额55455.2元、加班工资8345.9元,共计63801.1元。公司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讲的是一个常见误区: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不以公司名义签合同,而是用个人账户发工资、让员工在"个人店铺"工作,就能逃避劳动法规定的责任。但法院明确告诉我们:这种"小聪明"行不通!
法院是怎么看穿这个"障眼法"的?
想象一下:你去一家公司面试,看到公司招牌,穿着公司工服,用公司系统打卡,干的是公司主营业务,但发工资的是老板个人账户。这时你能说你不是在为这家公司工作吗?法院就是通过这些日常细节来判断真实关系的:
- 招聘信息是公司在招聘平台发布的
- 工作地点就是公司注册地址
- 工作内容完全属于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给员工制作了带公司品牌的工作胸牌
- 老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事
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明王某是在为公司工作,而不是为老板个人工作。即使公司拿出"毛某个人与成都某家私销售有限公司的合同",也改变不了王某实际为公司服务的事实。
企业最容易踩的3个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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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个人账户发工资更省事"陷阱
很多小企业老板习惯用个人微信、银行卡发工资,以为这样能"省税费"。但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结合工作内容、管理方式等综合判断——只要工作实质是为公司服务,个人账户发工资反而成为公司逃避责任的证据!正确做法:必须用公司对公账户发工资,并备注"工资"。 -
"不签合同更灵活"误区
本案中公司没和王某签劳动合同,结果要赔11个月双倍工资(5.5万余元)。法律规定:员工入职1个月内必须签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没签的,要付双倍工资!别以为"试用期不用签",这是最危险的谎言。 -
"加班费能省则省"侥幸心理
王某休息日加班11天只拿到正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也没三倍工资。法院直接判公司补发8000多元。记住:休息日加班要200%工资或补休,法定节假日必须300%工资,想用"调休"代替节假日加班费?违法!
给企业主的3条救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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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必须签,而且要及时签
- 员工入职当天或最迟1个月内必须签书面劳动合同
- 合同要包含工作内容、薪资、工时、社保等必备条款
- 别用"劳务协议""雇佣协议"替代劳动合同,法院会穿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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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要规范
- 坚决用公司账户发工资,别让老板个人账户"代劳"
- 工资条要列明基本工资、加班费、扣款等明细
- 保存2年以上工资支付记录(这是法律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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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要留痕,证据要保存
- 考勤记录电子化(指纹/人脸识别),纸质考勤表要员工签字
- 加班必须经公司审批,口头安排也要留微信记录
- 工作胸牌、邮箱、名片等统一用公司名称,避免出现"老板个人"字样
最后提醒:本案中王某2004年8月出生,入职时刚满18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如果招用16-18岁未成年工,必须办理特殊登记并执行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否则风险加倍!
企业用工不是"能省则省"的地方。规范管理看似多花点时间,但能避免动辄数万元的赔偿,更避免影响企业信誉。记住:劳动纠纷不是"员工找麻烦",而是企业给自己挖的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