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履行工作职责受伤 企业索赔难获支持-禹州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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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豫10民终213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禹州某瓷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3日,经营范围为卫生陶瓷生产、销售等。被告王某军自2011年4月13日该公司成立至2017年一直在该公司工作,2017年王某军从该公司离职。2019年3月12日,王某军再次到该公司工作,被任命为质检兼国内市场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4月30日,王某军在该公司二楼发现货梯不能正常运行,随即通知车间负责人薛某伟让其找专业维修人员进行修理。同时,王某军为帮助停留在二楼货梯的员工张某敏,进入货梯帮助其推坯车,因货梯突然下降,造成王某军受伤。2022年6月15日王某军被禹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2年9月16日被鉴定为八级伤残。2024年1月22日,该公司以王某军不该进入待修货梯、导致货梯损坏及停业损失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请求超出受案范围为由撤案处理。随后该公司向法院起诉。另查明,法院已生效判决确认该公司与王某军自2019年3月1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一审和二审均驳回禹州某瓷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某军无需赔偿设备损坏损失48000元及停业损失50000元。
三、核心观点:企业索赔需谨慎,防范风险有方法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员工在工作场所履行正常职责时受伤,企业不能简单要求员工赔偿损失,除非能证明员工存在“故意破坏”或“重大过失”。法院为啥这么判?因为王某军的行为完全是出于工作需要——他发现货梯故障后先报告了负责人,又为帮同事推坯车才进入货梯,结果因设备自身问题导致事故。这属于履职行为,不是他“乱来”。企业说他“重大过错”,却拿不出证据证明货梯损坏是王某军故意搞砸的,或者他明知危险还莽撞操作(比如货梯明明贴着“禁止上人”标语他偏要爬)。法院当然不支持索赔。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敲响了警钟:别以为员工出了事就能“甩锅”让他们赔钱! 很多企业遇到类似情况,第一反应是让员工“背锅”,结果像本案一样,既赔了官司又伤了员工心。其实,防范这类风险很简单:
- 规章制度要写清楚、贴明白:比如货梯使用规范,必须明确写“维修时严禁上人”,并在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别光靠口头说,员工可能记不住。本案中,企业拿不出证据证明王某军知道规定,自然败诉。
- 培训不能走过场:新员工入职或岗位变动时,组织安全培训并签字确认。比如让王某军签个《设备操作安全承诺书》,以后出事才有依据。
- 买足保险是“护身符”:工伤保险是法定的,必须交!如果担心设备损坏等额外损失,可以补充购买“雇主责任险”。这样万一出事,保险公司会买单,不用和员工扯皮。
- 处理事故要讲证据:别等打官司才找照片、维修记录。平时做好设备检查台账,事故发生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本案企业只提供了货梯购买发票,却证明不了“是王某军弄坏的”,当然败诉。
记住:员工是为企业干活的,正常履职的风险该企业扛。只有当员工“明知故犯”(如酒后操作设备)或“严重违规”(如故意破坏机器),企业才能索赔。否则,不仅赔不了钱,还可能被员工反诉“拖欠工伤待遇”,得不偿失。建议企业定期自查用工流程——规章制度全不全?培训到位没?保险买够没?早预防,才能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