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质保期到期即应返还质保金不影响后续保修义务-荥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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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2)豫0182民初557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6月4日,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荥阳某有限公司签订了《鑫苑名家三期住宅外墙涂料、保温、门头石材、GRC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包干总价为11172077元,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且经被告向首批小业主批量交房之日起两年。合同还约定原告应当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垃圾清理等工作,否则被告有权委托第三人清理,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合同签订后,河南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工程,2019年11月1日案涉项目竣工验收为质量合格。2020年10月20日经双方确认涉案工程款为11,261,230元,荥阳某有限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0,323,731.28元,尚有937,498.72元(含5%质保金)未支付。
施工过程中,河南某有限公司未按合同要求清运垃圾,荥阳某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垃圾清运、污染清理等工作,并通知各施工公司分担费用。根据统计,河南某**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为246,228.32元。
法院判决:荥阳某有限公司应支付河南某有限公司工程款691,270.4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28,208.9元自2020年10月20日起计算利息,质保金563,061.5元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驳回河南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建设工程领域两个极易被忽视的关键法律风险点,值得所有建筑施工和发包企业高度重视。
风险点一:质保期约定与法定保修期的混淆
荥阳某**有限公司在法庭上主张:"合同约定的2年质保期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5年最低保修期,因此无效。"这一主张乍听有理,实则混淆了"质保期"和"保修期"两个概念。
法院明确认定:合同约定的质保期(2年)到期后,建设方应当返还质保金,但这并不免除施工方后续的保修责任。质保金只是保证施工方履行保修义务的担保,而非保修义务本身。就像租房时房东收取押金,租期结束押金该退还得退,但房屋自然损坏房东仍有维修义务。
给企业的启示:
- 明确定义概念:在合同中清晰区分"质保金返还期限"和"保修义务期限",避免混为一谈。可以这样约定:"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满2年后无息返还,但施工方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保修义务按国家规定执行。"
- 不要因小失大:本案中,被告错误地认为质保期未满就不该付钱,结果不仅要付质保金,还要支付相应利息。企业应准确理解合同条款,避免因法律误解导致额外损失。
- 保留保修证据:若施工方未履行保修义务,建设方应及时留存通知、第三方维修等证据,才能在后续纠纷中主张权利。
风险点二:现场管理义务约定不清导致的费用争议
本案中,河南某**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垃圾清理义务,被法院判决承担24万余元的代付费用。这个看似简单的"小事",却让企业损失近四分之一的应收工程款。
给企业的启示:
- 细化现场管理条款:合同中不能只写"施工方负责现场清洁",而应明确具体标准、责任范围和费用承担方式。例如:"施工过程中每日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方应在当日22:00前清运至指定堆放点,逾期未清理的,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清理,费用按市场价150%从工程款中扣除。"
- 过程留痕至关重要:荥阳某**有限公司之所以胜诉,是因为保留了委托第三方清理的合同、付款凭证及通知施工方的证据。企业日常管理中,对违约行为应及时书面通知、拍照录像、保存费用单据。
- 定期核对扣款项目:施工企业应定期与建设方核对可能产生的代扣款项,避免结算时"突然冒出"大额费用。建议每月制作《现场管理费用确认单》,双方签字确认。
总结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80%的争议都源于合同约定不清和过程管理不规范。企业要防范此类风险,必须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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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较真":看似"行业惯例"的条款,也要写清楚、写具体。质保金何时退?现场管理标准是什么?违约如何计算?这些细节决定日后是"和平收尾"还是"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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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时"留痕":养成"事事有记录、处处有证据"的工作习惯。今天的微信通知、今天的现场照片,可能就是明天打赢官司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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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前"复盘":工程临近结束时,双方应共同梳理合同履行情况,特别是质保金、代扣款项等易争议项目,提前解决分歧,避免"秋后算账"。
记住:一份写得明白的合同,加上执行中的规范管理,才是企业规避工程纠纷最有效的"防火墙"。不要等到官司打到法院,才后悔当初"以为没问题"的模糊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