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未及时维护公共管道导致漏水,业主和物业需共同担责-荥阳财产损害赔偿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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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3)豫01民终1406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庞某系号楼单元房业主,马某系号楼单元房业主,双方系上下楼邻居,金碧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21年11月12日,案涉房屋发生漏水行为。2021年11月27日庞某发现房屋漏水,造成屋装修和财产受损。后经物业查看,系203室共用管道污水溢出所致。双方当事人协商无果,诉至该院。另查明,涉案房屋及203房已于2015年交付业主,事故发生前庞某及马某家无人居住。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马某赔偿庞某损失5120元及鉴定费800元,金碧某公司赔偿庞某损失40960元及鉴定费64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物业疏于管理是“赔钱”主因,企业务必警惕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楼上漏水淹了楼下,谁来赔钱”的问题。法院判得明明白白:物业没及时清理堵塞的公共管道,是导致损失的主因,要扛80%的赔偿责任;漏水源头的业主(马某)也得背10%的责任;连被淹的庞某自己都因发现太晚“扩大损失”,被扣了10%的责任。
很多企业(尤其是物业公司)可能觉得:“管道堵了又不是我干的,凭啥我赔钱?”但法院不这么看。核心就一句话:物业收了业主的钱,就得把公共设施管到位。管道堵了不及时修,就是失职,损失来了就得认账。
- 为什么物业成“大冤种”?
法院认定,金碧某公司作为物业,对公共管道有“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堵塞”的硬性义务。可他们既没定期检查管道,也没在漏水后快速处理(比如疏通或通知业主),直接导致污水溢出淹了楼下。这种“不作为”比“乱作为”更坑——你没动手破坏,但该干的活没干,照样得赔钱! - 为什么漏水源头的业主也得赔?
马某作为203房业主,房子已交付多年,她对自家房屋(包括管道)有管理责任。哪怕她家当时没人住,也不能说“我不知道”就免责。法院说得很直白:楼上漏水和楼下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作为控制风险的一方,她得为“疏于管理”买单。
给企业的3个救命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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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当“甩手掌柜”,定期检查是底线
物业公司必须把公共管道、消防设施等列进“日常体检清单”,每月至少查一次,尤其老小区。别等业主投诉才行动——这次案子中,物业因拿不出“已尽责”的证据(比如维修记录),直接被认定全责。建议:用手机拍下每次检查照片,存档备查,关键时刻能救命。 -
接到报修,24小时内必须“动起来”
业主一说“管道反水”“墙面渗水”,物业得像救火一样冲过去。这次漏水从11月12日发生到27日才发现,损失翻倍,庞某自己都背了10%责任。企业记住:拖延=扩大损失=多赔钱!建立24小时响应机制,小问题当场解决,大问题书面告知业主进度。 -
合同写清楚,责任别“打包”
物业和业主签合同时,别用“一切以公司安排为准”这种模糊话。要明确写清:“公共管道维护由物业负责,业主发现堵塞需及时报修”。这样万一出事,能避免被“连坐”——就像本案中,马某想追加楼上8户业主担责,但因没证据证明是他人责任,法院直接判她个人赔。
最后划重点:法律不保护“事不关己”的企业。物业不是收钱就行,得真干活;业主也不能“买了房就撒手”。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损失才能少一半。 企业主们,别等法院判决书寄到才后悔——日常多流一滴汗,诉讼少赔十万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