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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70%赔偿责任 - 新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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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3)豫0184民初1359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江某珍系郑州某物业新郑分公司的员工,从事宽视界小区绿化工作。2023年2月7日14时30分许,江某珍在小区A6号楼门前修剪树枝时,不慎从树上掉落。事故发生后,江某珍被送至河南省某医院治疗,于2023年2月8日出院,实际住院1天。后于2023年2月8日当天转入郑州市某医院,于2023年3月5日出院,实际住院25天。经鉴定,江某珍骨盆多发骨折畸形愈合评为十级伤残。
保洁主管张某出庭陈述:“当时小区6号楼有业主反映树枝太低碍事需要修剪,我安排人员辅助修剪。江某珍上梯子时,我说过‘不要踩枯枝’,但一扭头他就爬到树上掉下来了。我没有安排他上树。”保安朱某出庭陈述:“我提醒江某珍注意安全,别踏死枝子,但他顺着梯子上树后摔了下来。”保洁尚某出庭陈述:“我给他扶梯子,他掉下来后我送他去医院。”

法院判决:江某珍自行承担30%责任(因私自爬树未注意安全),郑州某物业新郑分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需支付江某珍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6470.56元;郑州某物业有限公司作为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即分公司赔不出时由总公司兜底)。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企业不能只让员工“自己注意安全”!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企业雇人干活,就必须当好“安全监护人”。哪怕员工自己也有错(比如这位61岁的绿化工江某珍,嫌梯子麻烦非要爬树),企业如果没做好防护措施,照样要赔大钱——本案例中企业承担了70%的赔偿责任,光医疗费、伤残赔偿就超过10万元。法院判罚的关键点在于:企业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没制止危险行为、没确保工具安全使用。

为什么企业会“躺枪”?关键风险就三点:

  1. “口头安全”不管用:主管张某虽然说了“别踩枯枝”,但发现江某珍爬树时没立刻拉住或停工,等于放任风险发生。企业以为“提醒过就行”,但法院要的是“真管住”。
  2. 防护措施流于形式:企业提供梯子是好的,但没安排专人全程盯防高风险作业(如爬高修剪)。员工年龄大、动作不稳,企业却没升级防护(比如加装安全带或禁止单人操作)。
  3. 事后补救难免责:企业垫付了医药费、还派人陪护,看似很负责,但这些是“事后善后”,不能抵消“事前防护不到位”的过错。

企业三招防风险,省心又省钱:
第一招:安全培训“动真格”,别走过场!

第二招:现场防护“做到位”,别留死角!

第三招:风险兜底“早准备”,别等出事!

一句话总结:安全不是成本,是利润!
企业常觉得“安全投入多花钱”,但本案赔了10万,而配一套安全绳+培训才花几百元。记住:员工在您地盘上干活,企业就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从今天起,把安全检查当“每日打卡”,别让一句“我以为他懂”毁了企业 reputation 和钱包!

(注:本文案例基于真实判决改编,企业名称及人名已做匿名化处理,仅作普法参考。)